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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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3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男。

被告陈某,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严某、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武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某、张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9 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峥、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经被告陈某介绍与严某结识,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严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陈某借款共计1 225 000元双方约定所借原告陈某款项在2011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没能还清原告陈某欠款,所延日期严某愿以 年息12的标准补偿原告陈某的损失,同时由被告陈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严某的借款行为向原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在2011年4月22日由严某和被告陈某为原告陈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明确了借款金额和被告陈某的保证责任。严某在借款后并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如期向原告陈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某多次向严某、被告陈某协商未果,故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严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1 225 000元;2、判令严某以本金1 225 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2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8月31日 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严文涵支付律师费20 000元;4、判令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严某、陈某负担。

被告严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被告陈某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陈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还款协议,证明严某欠原告陈某款项,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权利。被告陈某对与昂陈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陈某与严某系朋友关系, 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严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共计1 225 000 元。2011 年4月22日,严某(甲方,债务人)与陈某(乙方,债权人)、陈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丙方,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方共计向乙方借现金1 225 000元,甲方承诺于2011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并以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无限资产承担还款责任;甲方愿以夫妻共同财产跃层式房产一处作为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8月30日前做完抵押手续并同意公证;甲方到期没能还清乙方借款时,所延日期甲方愿以年息12补偿一方的损失。丙方自愿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庭审中经询,被告陈某表示其在《还款协议》丙方签字处签名的行为,代表其个人同意对严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查,严某与原告陈某在签订《还款协议》后,未就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陈某、严某、被告陈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可以认定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陈某已依约向严某出借了款项,严某亦应依约偿还借款,现严某未能偿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其应立即偿还原告陈某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陈某要求严某偿还借款1 225 000元并支付以1 225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陈某关于严某应将房屋变卖偿债,对于房屋变卖后不足部分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论意见,因与还款协议的约定不符,亦未取得债权人同意,故对该项辩论意见,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陈某对严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陈某对严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陈某要求严某支付律师费20 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律师费损失,故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严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二万五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一百二十二万五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自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某对被告严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严某、被告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五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被告严某、被告陈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武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男。

被告陈某,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严某、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武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某、张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9 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峥、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经被告陈某介绍与严某结识,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严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陈某借款共计1 225 000元双方约定所借原告陈某款项在2011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没能还清原告陈某欠款,所延日期严某愿以 年息12的标准补偿原告陈某的损失,同时由被告陈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严某的借款行为向原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在2011年4月22日由严某和被告陈某为原告陈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明确了借款金额和被告陈某的保证责任。严某在借款后并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如期向原告陈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某多次向严某、被告陈某协商未果,故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严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1 225 000元;2、判令严某以本金1 225 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2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8月31日 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严文涵支付律师费20 000元;4、判令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严某、陈某负担。

被告严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被告陈某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陈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还款协议,证明严某欠原告陈某款项,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权利。被告陈某对与昂陈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陈某与严某系朋友关系, 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严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共计1 225 000 元。2011 年4月22日,严某(甲方,债务人)与陈某(乙方,债权人)、陈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丙方,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方共计向乙方借现金1 225 000元,甲方承诺于2011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并以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无限资产承担还款责任;甲方愿以夫妻共同财产跃层式房产一处作为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8月30日前做完抵押手续并同意公证;甲方到期没能还清乙方借款时,所延日期甲方愿以年息12补偿一方的损失。丙方自愿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庭审中经询,被告陈某表示其在《还款协议》丙方签字处签名的行为,代表其个人同意对严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查,严某与原告陈某在签订《还款协议》后,未就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陈某、严某、被告陈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可以认定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陈某已依约向严某出借了款项,严某亦应依约偿还借款,现严某未能偿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其应立即偿还原告陈某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陈某要求严某偿还借款1 225 000元并支付以1 225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陈某关于严某应将房屋变卖偿债,对于房屋变卖后不足部分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论意见,因与还款协议的约定不符,亦未取得债权人同意,故对该项辩论意见,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陈某对严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陈某对严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陈某要求严某支付律师费20 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律师费损失,故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严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二万五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一百二十二万五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自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某对被告严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严某、被告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五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被告严某、被告陈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武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某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