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故,如果行人横穿高速,将是违法行为。
行人的违法行为可能让其在事故认定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后果,可能是全部责任,也可能是主要责任。之所以行人也可能是主要责任,是因为如果机动车辆也有违法行为,那么各方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机动车方超速行驶、实习期上高速等。
至于最终该如何认定,这也要看交警的认定角度。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有:
(1)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共同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高速上如果各方均有过错,很可能都有责任)
(3)如果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如果各方都有责任,那么后期赔偿可以由机动车方的保险公司先行处理,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之后根据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由各方对剩余的损失进行比例分担。
如果行人是全责,那么只需交强险在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也就是18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同时依法,肇事司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可由商业三者险)代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