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为房屋租赁问题,徐某某将小杨和小李起诉至法院。在张凤律师的努力下,后来徐某某和小杨小李达成协议,最终徐某某撤诉处理。
以下是裁定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
被告小杨。
被告小李。
原告徐某某诉小杨、小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