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4、被告人蒲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一天他在富桥洗脚认识了王某1,后来他经常照顾王某1的生意,他和王某1就熟悉了。他因为和老婆关系不好,他就和王某1耍起了朋友。有一次王某1问他是干什么工作的,他说自己在农行上班,后来王某1带他到某某镇去见了王某1的父母,在王某1家里他也告诉王某1的家人自己是在农业银行上班,并互相留了电话。过了几天,他因为要去成都包工程需要请客,他就对王某1说他因为要升官,要去成都请客,便通过在王某1在其母亲曾某1处借了6000元,钱是打到他卡上的。后又给曾某1打电话说用要升官了,又在曾某1处借了3万元。因为工程的事需要钱,又以买车为由,又给曾某1打电话借到6万元,后来借到的钱被介绍工程的人卷跑了。平时没钱用了,就以请客吃饭、旅游为由让曾某1打钱在他的卡上,曾某1就会打2000元或3000元到他XXXXX的账户上。他账户上2014年1月8日3万元的汇入,是曾某1打到他账上的,借钱的理由他记不得了,借钱是为了包工程,结果工程没做成。他账户上2015年1月29日2万元的汇入,也是曾某1打到他账上的。他的XXXXX的账户上的钱从2013年11月那笔6000元开始。后面的所有钱都是曾某1汇给他的。
15、情况说明,证实关于被告人蒲某提到最近几年主要从事给别人介绍工程赚取工程介绍费的事,是从顺庆区果山公园喝茶听说的,经侦查人员实地调查并未找到被告人蒲某口中的“刘某2”、“杜某”等人,也无人能证实蒲某是否长期在果山公园喝茶。
16、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蒲某于2015年11月1日在嘉陵区某某镇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骗得人民币20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当庭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蒲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蒲某当庭认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相一致,故本院对被告人蒲某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蒲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人蒲某退赔被害人曾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零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龚 某
审 判 员 段某
人民陪审员 魏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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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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