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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福诉北京顺安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一案

发布者:乔飞行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机动车贬值损失案件结案分析

一、案情

201605260145分,邴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7】的大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北七家路口外时,与由北向东行使的由第三人史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5**38】的小型客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

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人史某无责任。

车牌号为【京Q5**38】的小型客车所有人为原告李志富,购车时间为2015716日,登记时间为2015724日,车辆价格为158400元。事故发生时不满1年。

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右后大梁畸形、右侧底大边畸形、后轮轴承损毁(更换)、顶盖横梁损毁等。2016526日事发始至2016910日车辆维修完毕交车,维修费共计85527元。

另查,车牌号为【京A**7】的大型货车所有人为北京顺安**有限公司,事发时与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承保期间为2016416日至2017415日。

事发时车辆为登记上路不满1年新车,且事故导致车辆主体结构损坏,必然存在贬值损失,故请求依法对车辆贬值损进行司法鉴定,由各被告赔偿该贬值损害。

二、处理经过

2017715日接待车主了解案情后,经过分析认为本次事故及涉案车辆符合索要贬值损失的条件,于是接受委托,依法于2017727日起诉立案。

本案事故发生地为昌平区,其中保险公司住所地为东城,因此可以选择在东城区人民法院或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经过检索两个法院既往对车辆贬值损失判决的支持率和支持力度。最终确定在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

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相关司法解释及会谈纪要对该部分损失的支持态度较为审慎的态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取慎重开启司法鉴定程序,可判可不判的一律不判。法官对贬值损失的态度也较为慎重。因此如何使法官打消顾虑,需要给法官支持寻找强有力的事实支持。

首先,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和会谈纪要相关规定整理出来,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交。

其次、司法解释及会谈纪要规定相对不够具体,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是权力的形式也面临责任的承担。如何让法官打消顾虑、畅快形式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支持贬值损失实现诉讼目的。此时检索既往的判例就排上了用场。

代理人将既往昌平法院支持贬值损失的既往判例,梳理出法院支持的裁判要点,并附上既往之判例。

再次、如何证明车辆损失严重,因为是个程度性的概念,无法细化衡量。因此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

在向法院举证过程中,可以参考一下方式:

第一、提供事故照片。照片的提供是有技巧的,一般要提供车辆维修时的拆解照片,而不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因为相比较现场照片来说,维修时的拆解照片更加惨烈,车辆七零八落面目全非,更加直观的加深法官车辆损失严重的感觉。

第二、提供数据对比。将车辆购置费与因事故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相对比,数据化更加直观。15万的车维修就花了8万多。车辆损失不严重?

三、处理结果

最终说服法官依法开启鉴定程序,经鉴定车辆贬值损失为29300元,鉴定费3000元。一审判决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四、本案裁判要点汇总

1、属于新车,即登记不满一年。

2、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严重。

五、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损失,属于车辆价值的直接减损,不以是否出售为条件。

因此应当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列入直接财产损失中。 

六、鸣谢

首先、感谢委托人的信任和选择,以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本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没有委托人的协作,不可能如此顺利的完成本案,获得上述成果。

其次、感谢本案裁判法官,依法公正裁决。

最后、感谢本案其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理解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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