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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质押担保权执行异议

发布者:乔飞行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贾某租赁杜某一空气压缩机一台,后向当事人刘某借款4万,以杜某一所有的空气压缩机一台为质押,杜某一指使之子杜某二在质押协议上签字。后杜某一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其空压机,一审法院判决贾某返还空气压缩机,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质押于当事人刘某处的空气压缩机,刘某委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指导刘某准备证据材料,向法院以质押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质押权成立,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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