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夫妻债务的纠纷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和学界热议的焦点,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内容虽然只有四条,但却非常重要,今天郭延虎律师做客《律师说》,通过案例跟大家一起解读一下有关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郭延虎律师:
丈夫小王和妻子小李是一对合法夫妇,有一天小王向刘总借款一百万,并给刘总打了欠条,欠条上如果签了小王和小李两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一百万的欠款是两个人的共同债务;如果借款的时候是小王一个人签的字,事后刘总找到小李说你老公向我借款一百万,你看你对这笔钱是否认账,小李说我知道这钱是我老公借你的,这帐我认,并且也补签了字,那么欠刘总这一百万也属于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如果借刘总这一百万是小王一个人签字借的,妻子小李对于这笔钱根本不知道事后也不认可,因为这个数额已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这一百万只能算是小王的个人债务,除非刘总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小王借自己的这一百万是用在了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上,否则这钱只能由小王一个人来还。这种情况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刘总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依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小王夫妇向刘总借款一百万,哪怕只有小王一个人的签字,从原则上也认定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妻子小李如果想排除自己的债务责任需要证明刘总和小王明确商量好了这是小王自己借的钱或者刘总知道小王夫妻之间有关于各自承担债务的约定,这种情况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妻子小李来承担举证责任。
这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的变化主要是因为以前社会上存在着很多夫妻以假离婚来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所以哪怕是夫妻一方的签字也原则上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实中又大量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使没有借债的夫妻一方陷入了“被负债”的困境。所以最新的司法解释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有力的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比如小王和小李夫妇因为购买家用电器向刘总借款两万元,虽然借条上只有小王自己的签字,但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这也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因为这两万块钱是用在了他们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因为正常家庭生活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出台,促使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的落地,在这里提醒债权人在借给别人钱时一定要多加注意,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有夫妻双方同意才属于共同债务,我们尤其是面对大额的借贷一定要明确是借给一方还是双方,如果是借给双方,必须要求两人都要签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更加公平合理,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保护了夫妻之间对于债务的平等决策权,有利于缔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经济关系和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