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双方自愿离婚且已达成离婚协议的,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办理离婚登记。
一、地方人员离婚登记请携带
(一)、双方的户口簿
1、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准确无误,并且与身份证一致,婚姻状况与实际相符,本人页和户口簿首页加盖有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2、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户口卡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本人户口卡原件上加盖有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使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口住址、出证日期,加盖户口专用章;如果没有注明有效期,有效时间从出具当天起六个月内有效。
4、使用迁移证明的,迁移证明上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一致,在有效期内使用。迁移证明的户口地址为户口迁出地。
(二)、双方的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信息一致。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双方的结婚证
1、结婚证与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2、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持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可以持查询时间在半年以内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四)、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书写清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双方自愿离婚等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大小,内容清晰可辨,可用蓝黑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一份复印两份,也可机打三份。落款签名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各自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照片背景色为统一底色,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
以上证件除携带有效期内原件外,建议携带一份A4纸复印件。
二、军队人员离婚登记请携带
(一)有效期内的军人证件
(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件
(三)结婚证
(四)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制式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军人如果只编制有身份证号码,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既没有二代身份证又没有编制身份证号码,需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信右上角单独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证号”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证号”并加盖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公章。
2、军人证件、二代身份证、结婚证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内容要一致。
(五)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书写清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双方自愿离婚等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大小,内容清晰可辨,可用蓝黑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一份复印两份,也可机打三份。落款签名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六)单人二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建议着便装。
以上证件除携带有效期内原件外,建议携带一份A4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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