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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

发布者:杨沙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464人看过


(一)不可抗力及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规定言简意赅概括出了不可抗力的核心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及法律依据。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1]情势变更在很多国家和国际条约都有规定,有的把它和不可抗力进行区分,有的则不进行区分。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情势变更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都认可情势变更。早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该会谈纪要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比较早的肯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文件。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根据实践需要,对情势变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尽管对于该条规定,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但其目前是关于情势变更最权威的法律依据。而且笔者注意到2019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基本吸收了该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02.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在理论上有时很难区分,有些国家也不区分。笔者仅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做如下大致区分:


(一)适用条件不同。


不可抗力适用的条件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民事义务;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是不可预见客观情况发生,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二)设置目的及法律责任不同。


不可抗力的目的在于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客观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而情势变更在于通过适用公平原则,由法官裁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失衡问题。


(三)权利性质不同。


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直接免责,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对方即可,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而情势变更则属于请求权,发生情势变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适用范围不同。


不可抗力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且适用于侵权;而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关系。此外,不可抗力一般不适用于金钱给付之债。


(五)与诉讼时效关系不同。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而情势变更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上述简单总结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但司法实践中虽有倾向性意见,但也有不同的判决,因此总结未必准确,期待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此外,除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外,实践中要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不同。它们二者对发生客观情形的不可预见程度是不同的,情势变更是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客观可预测的正常范围;而商业风险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能够或应当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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