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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APP传销案操盘手再落网,律师辩护降档获刑十个月”

发布者:徐新龙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1日 16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简述)

  • 案件背景
    2023年5月,安徽青阳县经侦部门侦破“一带一路”APP网络传销案。该平台以“国家一带一路政策”为噱头,虚构“跨境商品投资”项目,要求参与者缴纳999元、2999元、9999元三档“加盟费”,并承诺“直推3人、团队达30人即可日赚万元”。平台设置8级“团队计酬”,资金池达2.3亿元,涉及全国31个省市会员12万余人。

  • 被告人地位
    本案被告人F(男,初中文化,东莞户籍)2023年3月通过微信群接触到该APP,短时间内发展下线5个层级共1,286人,充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9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约28.4万元(含平台提现、领导奖、见点奖)。经司法鉴定,F在全部会员中排第26位,被认定为“金牌合伙人”,属“组织者、领导者”。

  • 前科情况
    F曾因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8年被东莞市第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至本案再犯时未满五年,构成累犯。

  • 诉讼经过
    2023-09-19 东莞警方根据公安部“云端”线索对F刑事拘留 → 10-26 批捕 → 2024-01-08 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4〕78号提起公诉 → 同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28.4万元继续追缴。F当庭表示不上诉。


2、徐新龙律师的点评(必须)

“这是‘政策型传销’里极具代表性的案件,辩护重心只有一句话:把‘情节严重’降到‘情节一般’,再把累犯带来的加重风险用认罪认罚对冲掉。

  1. 量刑档位分析
    司法解释规定,传销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情节严重”:
    ① 参与人员累计120人以上;② 层级3级以上且收取资金250万元以上;③ 造成参与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本案会员1286人、资金396万元,看上去三项全中,似乎应在五年以上量刑。但关键在“个人责任范围”——司法鉴定把F直接、间接下线全部计入,法院却认可辩护意见:F仅对其“直接创建”的5个层级、396万元承担主要责任,对其上线及平行团队资金不重复评价,从而把基准刑降到五年以下。

  2. 累犯与认罪认罚的博弈
    累犯系法定从重,本无法适用缓刑;但省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引》明确:累犯若自愿认罪认罚、退赃达50%以上,可在“情节严重”下限(五年)以下减轻处罚。我们帮F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15万元(5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换取检察院给出“十个月”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几乎100%。

  3. 追缴与退赔顺序
    判决继续追缴28.4万元,意味着退缴的15万元先折抵“违法所得”,剩余13.4万元仍可能被随时强制执行;如F在刑满后一年内主动缴清,可向法院申请《财产刑执行完毕证明》,解除失信名单,否则将被限制高消费并加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迟延履行金。

总结:用‘责任范围切割’把量刑挡在五年以下,再用‘部分退赃+认罪认罚’把累犯劣势拉回到十个月,是本案得以轻判的关键。”


3、建议与意见

(一)对被告人F

  1. 服刑期间如实申报财产,避免被认定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否则刑满后仍可能被司法拘留。

  2. 出狱后一年内主动缴纳剩余13.4万元,可申请减免加处罚金;若经济困难,可向法院提交《分期履行计划》,最长分三期、期限不超过18个月。

  3. 禁止再从事“裂变营销”“团队计酬”类项目;五年内再犯同种罪将构成“特别累犯”,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二)对家属

  1. 提前整理F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流水,防止其他会员提起民事诉讼时将“正常借款”误当“传销资金”申请保全。

  2. 若家庭唯一住房被查封,可依据《刑事裁判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14条,主张“生活必需住房”豁免,但需承诺自愿缴纳折算租金(东莞标准按“人均16㎡×市场价”计算)。

  3. 家属可代F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虽不能删除刑事判决,但可提前移除“全国传销黑名单”公示,降低后续就业影响。

(三)对潜在投资者/普通群众

  1. 识别“政策背书”类传销三件套:
    ① 名称含“一带一路”“乡村振兴”“数字人民币”等热词;
    ② 收益模型只讲“层级奖”“团队裂变”,不谈真实商品;
    ③ 收款账户为个人二维码或空壳公司,且拒绝签订正式合同。
    遇到上述情形,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备案,或拨打12315求证。

(四)对平台与监管

  1. 建议通信管理局对“政策热词+APP”实行上架前关键字审核,发现涉嫌传销即转交公安部“云端”系统核查。

  2.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对“加盟费”“入门费”等敏感字眼设置收款限额(单日累计5000元),强制延迟结算24小时并弹出“传销风险提示”。

  3. 检察机关可探索“传销从犯相对不起诉+公益服务”模式:对涉案金额250万元以下、退赃取得谅解的从犯,以“反诈宣传志愿者”身份完成100小时公益服务,可换取不起诉,减少羁押及前科标签。

(五)对辩护律师

  1. 第一时间申请《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异议书》,把“整体资金池”与“当事人直接下线资金”区分开,力争把数额压到250万元以下,为“情节一般”打基础。

  2. 制作“退赃能力说明书”,列明家庭收入、负债、抚养情况,争取让检察官在量刑建议里注明“主动退赔部分损失”,为法院酌情减轻提供书面依据。

  3. 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主动与执行局对接财产刑履行方案,既能减少客户出狱后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也体现律师刑事+执行一体化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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