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再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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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专职律师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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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到13万,我为劳动者赢得尊严

作者:陈再雄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2日分类:劳动工伤浏览:64次举报
2026-02-22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始终坚信,优秀的代理不仅是精准适用法律,更是在复杂困境中为当事人选择最优维权路径。代理王某明先生受伤索赔一案,便是一场关于“选择”与“坚守”的维权之战。从用工单位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任何赔偿,到我为其选定最优维权路径,历经三年波折,最终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13万元赔偿款圆满结案。这场跨越三年的坚守,不仅为劳动者追回了应得的补偿,更让我深刻体会到,律师的专业判断,足以改变劳动者的维权命运,帮他们赢回被漠视的尊严与底气。

案件的起点,是一份冰冷的拒绝与劳动者的无助。2022年10月,九江某公司将位于濂溪区十里老街的办公室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王某生,王某生又雇请了同村村民王某明等三人共同施工。10月11日上午,王某明在施工时因施工环境光线过暗,不慎从三米高的人字梯上坠下,经市中医院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6天。伤情稳定后,王某明先生多次找用工单位九江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被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断然拒绝。身体的伤痛、经济的压力与维权的无助交织在一起,让这位普通劳动者陷入绝境,走投无路之下,他找到了我,委托我全权代理其维权事宜。

接手委托后,我并未急于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核心便是为王某明先生选择一条最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维权路径。结合案件事实,当时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条不同的道路,两条路径的赔偿差距悬殊,直接决定了王某明先生后续的康复质量与生活保障,容不得半点马虎。

第一条路径,是起诉王某生承担雇主责任,同时以用工单位违法发包为由起诉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用工单位将消防改造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生,确实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可主张用工单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条路径虽然理据充分,程序也相对简单,能比较快拿到胜诉判决,但是,王某明与王某生系堂兄弟关系,以其作被告不太合情理,并且经鉴定机构以人身伤害标准鉴定王某明先生的伤情无法评定为伤残。我初步评估,若走此路径,综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以及劳动者自身的过错,最终能获得的赔偿金不到5万元,这对于需要后续康复治疗、承受巨大身心伤害的王某明先生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难以弥补其实际损失。

第二条路径,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先确认用工单位因违法发包给个人需向王某明先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再据此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进而主张工伤赔偿。这条路径的核心,在于厘清“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经专业研判,若走此路径,王某明先生的伤情按工伤鉴定标准可评为九级伤残,工伤赔偿金高达20多万元,能最大限度弥补其身体伤痛与经济损失。

一边是不足5万元的有限补偿,一边是20多万元的法定赔偿,两条路径的差距不言而喻。但我也清楚,第二条路径虽权益保障更充分,却注定充满波折——需先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对用工单位的反复抗辩与上诉,整个流程周期长、环节多,且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结合王某明先生的实际需求与案件核心诉求,我最终坚定地为其选择了第二条维权路径,并向其详细阐明了两条路径的利弊和风险,王某明先生对我的专业判断完全认可,开启了这场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战。

正如预判的那样,这条最优维权路径,布满了荆棘与阻碍,案件的推进一波三折,历经近三年时间,每一步都走得异常艰难。我们的维权之路,从2023年4月正式启动:先是向濂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却被不予受理;随后于2023年6月向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两个月审理,终于在8月拿到(2023)赣040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用工单位向王某明先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我们维权之路的第一个关键胜利。

但是,用工单位并未善罢甘休,一场更长时间的拉锯战就此展开。2023年9月,我们依据生效判决向濂溪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10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明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用工单位不服该认定,于2023年12月向濂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用工单位对濂溪区人民法院确认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4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用工单位的再审请求,明确“基于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特殊保护,认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进一步夯实了我们的维权基础;随后,濂溪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我们的维权之路迎来第二个关键节点。

就在我们以为曙光在即之时,用工单位因不服复议决定将濂溪区人民政府和人社局同时起诉至濂溪区人民法院。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调解近半年未果,亦迟迟未作判决,不料濂溪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5日却突然“反水”,同日作出《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适用依据错误”为由,撤销了此前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同时撤销了工伤认定,责令濂溪区人社局重新处理。用工单位随即于2025年8月8日申请撤回对濂溪区人民政府和人社局的起诉,濂溪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一夜之间,我们近两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工伤认定失效,赔偿再次陷入僵局,王某明先生的情绪几近崩溃,不停抱怨“哎,太黑了”!

  作为代理律师,我深知自己此时不能有丝毫退缩——我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更是他维权路上的精神支柱。我一边耐心安抚王某明先生的情绪,帮他重拾维权信心,一边重新梳理全部案件材料,研判濂溪区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的违法之处,制定新的代理策略。我发现,濂溪区人民政府的撤销决定存在两大核心违法点: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无视生效判决与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二是程序违法,濂溪区人民政府依所谓“有错必究”原则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复议决定违法的情况下即自行撤销原复议决定和下属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明确的程序法依据,且撤销之前从未听取原告意见、更未组织听证,显属暗箱操作。基于此,我立即代理王某明先生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濂溪区人民政府请求中院撤销其作出的两份违法决定,恢复原复议决定效力。我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条理清晰地准备了《行政起诉状》和相关证据,重点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案例,明确用工单位违法发包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认定合法有效的核心观点,同时着重强调濂溪区人民政府自行撤销生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院承办法官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后未开庭审理即通知我先尽量调解。我清醒地认识到,行政诉讼周期漫长,若单纯追求判决结果,王某明先生可能需要等待更长时间,并且胜诉后能否强制执行拿到赔偿款还难以预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坚持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核心权益的前提下,我向王某明先生说明调解的优势,告知其虽然法定赔偿可达20多万元,但调解能快速结案,避免漫长的诉讼周期,减少维权成本与诉讼风险,锁定核心利益。调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用工单位起初仍试图压低赔偿金额,而王某明先生也对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存在顾虑。为打破僵局,我反复协调双方分歧,积极寻求平衡点;承办法官也给予了大力支持,聚焦双方实质争议,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兼顾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合理诉求,推动纠纷实质化解。经过多轮协商、反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用工单位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明支付工伤赔偿款13万元,王某明先生自愿撤回对濂溪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双方就该案再无任何争议。当调解协议签署完毕,用工单位当场支付全部赔偿款时,王某明先生紧紧握住法官和我的手,眼眶泛红连声表达谢意。那一刻,我能清晰感受到他心中的委屈、无助与疲惫终于得以释放,感受到他作为劳动者的尊严被重新拾起——这份13万元的赔偿款,虽然低于法定的20多万元,但相较于最初用工单位完全拒绝任何赔偿以及按第一条途径维权不足5万元的预期已是巨大的突破;相较于三年的漫长坚守,这是对他所有付出的慰藉,更是法律公平正义与律师专业担当的具体体现。

该案结案后,我复盘了整个办案过程,心中感慨万千,也收获了深刻的执业感悟。这场跨越三年的维权之战,之所以能够取得圆满结果,核心在于最初的“路径抉择”——作为律师,我们在办理劳动维权案件时,不能盲目启动诉讼,而应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核心诉求,全面研判、精准取舍,为当事人选择最优维权路径,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律师专业素养的核心体现。同时,该案也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劳动维权案件从来都不是一场简单的“输赢之争”,更是一场关乎劳动者生存与尊严的“守护之战”。很多像王某明先生一样的普通劳动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遭遇工伤或不公待遇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容易被用人单位推诿、刁难,甚至被迫放弃维权。我国劳动法虽然在实体上偏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在程序法上却将劳动者的实体权益消解成镜中花水中月。比如,一般的诉讼案件二审终审,但劳动争议却徒增仲裁前置程序,导致维权之路遥遥无期,用工单位往往在明知实体上处于不利的情况下会采取拖延消耗战术,迫使劳动者让步甚至放弃索赔。再比如,当劳动者受伤后一般已经花掉了很大一笔医疗费用,再请律师维权已经无力支付律师费,这时他们会想与律师约定风险代理待赔偿款到位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但相关规定却明文不允许律师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赔偿案件的风险代理,这又进一步为劳动者维权设置了一道障碍。虽然用人单位为当地政府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有的还是当地纳税大户,但劳动者才是财富的真正创造者。当劳动者受伤后再为维权四处奔波孤立无援,这无疑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完全违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而我们作为律师,正是要成为他们的“引路人”和“避风港”,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打破维权壁垒,用坚定的责任担当守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用耐心与坚守陪伴他们走过最艰难的维权之路,而这也许才是律师真正的价值所在。


中共党员,法律硕士。200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加入江西杨西律师事务所(已更名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现为江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1360420********71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