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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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电子烟团伙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

作者:马强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9次举报

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防城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电子烟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认定被告人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洗钱违法所得42万余元。





2021年4月21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下,南宁、杭州海关缉私局联合广西、浙江、广东、湖南等地烟草部门,在广西防城港、浙江绍兴、广东深圳等地同步收网,成功打掉3个走私电子烟犯罪团伙,查获电子烟弹约4500条。


经法院审理认定,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合伙将走私入境的HEETS牌电子烟弹运至广东佛山、深圳等地销售牟利,累计走私电子烟弹案值4115.68万元,该3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某系主犯廖某宇妻子,明知丈夫收取的是走私“保货”款项,仍然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并将犯罪所得42万余元转换为现金,构成洗钱罪。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电子烟是近年来受到市场青睐的一种新型烟草代制品,不法分子受利润驱使,企图通过各种方式走私电子烟弹入境。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并实施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环节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电子烟在进出口过程中需接受海关监管,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走私电子烟行为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中国反走私”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偷逃应缴税款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反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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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律师具有法律与工科双重专业背景,工程师职称。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国家法律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6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毒品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