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强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1日 1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与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原告:赵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A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被告吴某及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赵某混凝土泵送费279000.00元、律师代理费17000.00元;并以279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9.00元,由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