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2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某市小马媒体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并私刻了“某市小马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某市爱媒广告有限公司”两枚印章,而后用私刻的印章以爱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数额较大。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在某市公交广告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公司拥有的市内公共自行车亭广告宣传窗为合同对方当事人张贴广告,还造成广告亭内原有的公益广告画损毁。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人意见】
李某某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过程中,虽然冒用了某市小马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和某市爱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亦非法占用了杭州公交广告公司经营的公共自行车亭广告宣传窗,但其并未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合同对方当事人支付给李某某的是合同已履行部分相应的广告发布费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予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某市小马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和某市爱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印章,违法发布广告业务,侵犯了上述两公司的商业信誉,影响了两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李某某故意损毁公共自行车亭广告宣传窗内的公益广告画,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一并依法惩处。
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第275条、第67条第1款、第69条第1款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之规定,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