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08年5月15日利用0026071号作废发票从单位领取现金4000元;2008年12月9日从个体修理户王某处虚开0030848号修理发票冒领现金2000元;2009年7月1 5日从张某处索取0710777478号零售发票冒领现金3000元;2001年2月20日利用085769、0080961、0080933、0084925号发票从单位财务虚报冒领现金2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2.9万元,均由被告人马某据为已有。其行已为构成贪污罪,且认罪态度极差,依法应予以惩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我们作为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在与马某某沟通之后,到他本人单位进行了解,通过审阅案卷,认为检察机关仅以起诉书中事实起诉马某某犯贪污罪,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马某其虚报发票是事实,但均为单位领导安排,由其经手办理。类似单位接待、有关单位来人欠账、以及为来访领导送土特产等情况在其他单位也存在。马某某的结账方式不是报领现金,而由一些实际支出的白条、票据顶抵虚报的发票金额,再撕毁白条以平衡账。
2、上述事实涉及到的事项都是单位的敏感问题,该类支出只有单位领导与经办人清楚。会计、出纳也无从知晓,所以会计和出纳的证言不足以证明马某某贪污此款。而且每笔报账都经单位领导审核报批,领导不审批不可能报销,说明领导知道该款项的用途。
检察院指控其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
1、虚报冒领与据为已有存在本质区别,本案涉及到的事实属单位内部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不涉及贪污犯罪。
2、再者,被告人冒领后,用于单位开支还是据为已有,无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定马某某贪污缺乏依据,应依“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款项依法追缴。
马某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宣告马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