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东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声明塑胶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上诉人广东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