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方法:是提起召集临时股东会议,行使提案权。《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懂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如小股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尝试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公司董监高对公司情况进行说明、质询董监高、提出审计、更换董监高等议案。
第二个方法是依法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了防止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也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如果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个方法就是提起诉讼,通过法律行使股东分红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首次明确了股东可以提起股东请求利润分配之诉,并明确以下几个条件:1.应列公司为被告;2.需经过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程序(但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结合实际情况,这里面还有一层隐含的条件,即应当是公司的显明股东以及公司确有可分配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