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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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系重复诉讼,被告的《驳回起诉申请书》

发布者:赵连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4日|分类:行政诉讼 |3453人看过

驳回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1xx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新安街xxxx村,身份证号:37078419xxxxxxxxx10

被申请人:xxx,男,19x0x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凌河镇xxxxxx村,身份证号:37072219xxxxxxxx1X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

二、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710xx日到贵院凌河法庭领取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的民事起诉状和传票,经阅读民事起诉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当被立案受理,应当驳回其起诉,其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具体事实与理由为:

   一、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和工程款归属问题已经由贵院生效的(201x)鲁xxxx民初xxxx号和潍坊中院(201x)鲁xx民终xxxx号判决书所认定。虽然被申请人的诉讼主体由“前诉”的第三人变为本次起诉的原告,但是被申请人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当事人均与“前诉”相同,均是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和工程款的归属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允许本次起诉,则实际上就成为了对生效法律判决所已经认定的事实重复进行审理,其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贵院生效的(201x)鲁xxxx民初xxxx号和潍坊中院(201x)鲁xx民终xxxx号判决书的裁判结果,明显属于“一事再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属于滥用诉权,其财产保全申请属于恶意阻挠申请人合法工程款的执行。若对贵院生效的(201x)鲁xxxx民初xxxx号和潍坊中院(201x)鲁xx民终xxxx号判决不服,其救济途径应当是申请再审,而不应该是重复诉讼。在被申请人的起诉不应当被受理或者存在争议的前提下,为了防止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应当予以批准,若已经批准应当立即终止或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需要声明的是申请人本次向贵院提交的《驳回起诉申请书》不属于对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实体意义上的答辩,不是申请人对该案的答辩意见,而是程序意义上申请人认为其起诉不应当被受理而向贵院提交的申请。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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