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3500亿的小某书,被一纸举报信拦在了港交所门外。
据媒体报道,2026年6月,小某书原定赴港IPO保密递表的窗口期,被前员工陈浩的一纸实名举报按下了暂停键。
举报的核心依据,是一份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小某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赔偿合计85万元——其中19万元为违法解除赔偿金,66万元为期权损失。
85万元,对于一家估值数千亿的互联网公司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但这份判决的分量,远不止于数字本身。它是国内首例在VIE架构下认定境外期权属于境内劳动报酬的标杆案例,直接击穿了互联网行业沿用多年的"境内外用工主体切割"风控设计。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并非孤例。举报人声称,仅小某书一家,就有近50名离职员工遭遇了类似的"行权前夕被辞退"。而放眼整个新经济行业,IPO前集中清理持有股权激励的员工,几乎已经成为一套心照不宣的"成本优化"操作。
当股权激励遇上违法解除,当公司上市的资本盛宴与劳动者的权益期待发生碰撞,法律应当如何评价?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本文中,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与内控专委会主任程岭梅律师将从小某书案切入,结合司法实践及亲办限制性股票案件经验,对限制性股票(含期权)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做一次系统性梳理。
定性之争:限制性股票/期权,到底是不是劳动报酬?
讨论维权路径之前,必须先回答一个前提性问题: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劳动法上究竟是什么性质?
(一)两种裁判思路的分歧
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长期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观点一:投资权益说,认为股权激励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投资机会或福利,基于股东协议产生,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应按商事纠纷处理,走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企业方尤其偏爱这一观点——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投资权益,就不适用劳动仲裁的特殊保护规则,时效、举证责任、管辖都对企业更有利。
观点二:劳动报酬说,认为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员工工资报酬的递延发放形式,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与劳动者身份和服务年限挂钩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
(二)司法趋势:逐步向"劳动报酬说"倾斜
近年来,尤其是北京、上海、广东等互联网产业集中地区的法院,越来越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裁判逻辑主要有三点:
1. 取得条件具有人身依附性:限制性股票/期权的授予、归属、行权,均以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满足服务年限或业绩条件为前提,本质上是对员工劳动的对价。
2. 具有工资的递延属性:相当于将一部分劳动报酬延后发放,绑定员工长期服务,符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立法精神。
3. 解除影响具有关联性: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导致员工无法获得股权激励收益,那么该损失与违法解除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小某书案中,广州中院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认定期权损失属于劳动者因违法解除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判令公司予以赔偿。
(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细微差异
虽然二者同属股权激励,但在劳动法评价上略有区别:
限制性股票:先授予登记,满足条件后解锁,员工实际持有股票,更接近"附条件发放的财产性福利" 。
股票期权:授予的是未来低价购买的权利,满足条件方可行权,带有"期待权"性质,但仍可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
总体而言,限制性股票因为权益更实、归属更确定,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概率更高。
VIE架构下的"主体切割术"为何失灵?
小某书案中最精彩的法律交锋,在于企业方提出的"主体独立抗辩"。
(一)企业的经典抗辩逻辑
VIE架构下,股权激励通常由境外开曼/BVI母公司授予,而劳动合同由境内WOFE或VIE实体签订。企业的抗辩套路非常固定:
发期权的是境外A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是境内B公司,两家是独立法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关联。你要告期权,去境外告;境内劳动仲裁管不了。这套逻辑的本质,是利用VIE架构的多层主体设计,把劳动关系和股权激励拆到两个法域、两个主体,人为制造管辖壁垒和维权成本,让劳动者知难而退。
(二)法院的穿透认定
广州中院没有采纳这套说辞。法院的裁判思路可以归纳为"实质重于形式":
1. 用工实质穿透:虽然签约主体不同,但境内外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员工的工作内容、管理体系、薪酬体系实质上是统一的。
2. 利益归属穿透:股权激励的目的是绑定员工为境内业务服务,利益最终归属于整个集团,不能仅因发放主体不同就割裂责任。
3. 权利义务对等:公司享受了股权激励带来的员工长期服务的好处,就应当承担对应的义务,不能在要履行义务时主张"主体无关"。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VIE架构不再是企业规避劳动责任的"防火墙"。对于持有境外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国内劳动者而言,维权门槛显著降低。
IPO前后"过河拆桥"的常见套路
从小某书案延伸开来,我们可以观察到,企业在IPO前后清理股权激励员工,有几种典型操作模式:
套路一:行权/解锁前夕"不胜任辞退",这是最常见的手法。在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或期权行权日到来前的几个月,以"绩效不达标""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特点:时间点卡得很准,刚好在权益归属前;往往伴随突然的绩效考核降级;离职证明上写"汰换""优化"等模糊措辞。
套路二:组织架构调整式"批量优化",以"业务调整""架构升级"为名,集中裁撤持有较多股权激励的部门或员工,同时对外招聘同岗位新人。
特点:裁员名单高度集中在持有限制性股票/期权的老员工;一边裁一边招,说明不是业务收缩,而是人员替换;涉及人数多,容易形成群体效应。
套路三:上市后"换签合同"清零权益,公司上市后,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转入新主体,同时声称原股权激励协议"因主体变更自动失效"或"需重新评估"。
特点: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不熟悉,模糊处理;新合同中不提及原有股权激励的承接;事后主张原协议已因主体变更而终止。
套路四:绩效考核"动态调整",卡掉限制性股票归属,这是上市公司最常用、也最隐蔽的手法。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通常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公司便在归属考核期内"调整"考核标准或打分尺度,让员工"恰好"达不到归属条件。
特点:考核标准在过程中悄然提高,或解释口径发生变化,员工事先不知情;考核结果多为"待改进""基本合格"等擦边等级,刚好触发"不予归属"条款;员工难以举证考核不公,因为绩效考核在形式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往往配合"绩效改进计划"使用,制造员工"能力不足"的书面记录。
法律风险点:如果考核标准的变更未经民主程序或未告知劳动者,或者考核结果与实际工作表现明显不符,劳动者可以主张考核无效,要求按原条件归属股票。
套路五:抓考勤等日常小瑕疵,以"严重违纪"解除并低价收回股票。公司在限制性股票即将归属前,突然"翻旧账"——调取过去数月甚至数年的考勤记录,统计忘记打卡、迟到早退、外出未报备等情形,累计达到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的标准,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授予价格(通常为1元或极低价格)强制收回已归属的股票。
特点:平时考勤管理松散,临近股票归属时突然严格执行;用"累计旷工X天"的条款,将多次忘打卡、晚打卡折算为旷工;解除理由包装成"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收回,员工损失巨大;操作上看似"合规",有制度依据、有考勤记录,举证上对劳动者不利。
法律风险点:如果规章制度本身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公示,或者日常管理中从未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突然选择性适用,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违法,并要求赔偿股票被低价收回的差价损失。
套路六: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股权激励协议中预埋条款,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单方调整、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前后据此宣布调整计划,大幅稀释或取消员工权益。
特点:格式条款,员工签约时通常不会注意;公司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调整;表面合规,实质剥夺员工预期利益。
劳动者维权的路径选择与举证要点
面对上述情形,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程岭梅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与亲办的限制性股票争议案件,梳理如下:
(一)维权路径的选择
路径一: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 股权激励损失
如果公司是通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剥夺股权激励权益,最直接的路径是提起劳动仲裁:主请求:确认解除违法,支付2N赔偿金;附加请求:赔偿因违法解除导致无法获得限制性股票/期权的损失。优点:举证责任部分倒置(解除合法性由公司举证)、时效一年相对宽松、程序成本较低。
路径二:普通民事诉讼——主张股权激励合同违约
如果劳动关系本身没有解除,但公司单方取消、稀释股权激励,或者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兑现,可以依据股权激励协议提起合同之诉。优点: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限制,可以直接起诉;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更灵活。缺点: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举证压力更大;VIE架构下可能面临管辖争议。
(二)核心举证要点
无论走哪条路径,以下几类证据都至关重要:
1.股权激励存在的证据:授予通知书、股权激励协议、限制性股票确认函;公司内部系统截图、邮件通知、HR沟通记录;工资单中关于股权激励的代扣代缴记录(如有)。
2.权益已归属或即将归属的证据:归属时间表、解锁条件说明;服务年限证明、绩效考核记录(证明满足条件);距离解锁/行权日的时间推算(越临近,支持概率越高)。
3.公司"恶意"解除或拒付的证据:解除通知、离职证明、不予归属的书面通知,此前的绩效考核记录(证明此前一直合格,突然不合格),故意设置的不合理的考核目标,同期同岗位招聘信息(证明不是业务缩减),其他被裁员工的证言(群体性裁员更易被认定为恶意),日常考勤实际执行宽松的证据(如同事证言、过往考勤记录)
4. 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公司最新估值、融资价格(未上市公司),股票市价、行权价差价(已上市公司),同类案例的判决参考。
(三)关于损失计算的司法实践
限制性股票/期权损失怎么算,是案件中的难点。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几种计算方式:
对于已上市公司:通常按解除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数量计算;
对于未上市公司:参考最近一轮融资估值、公司净资产、同类可比公司估值等综合酌定;
法院酌定:估值难以确定时,法院会结合工作年限、岗位重要性、授予数量、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小某书案中66万元的期权损失,就是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酌定的结果。
对企业的合规警示
站在劳动法专业视角,小某书案也给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1. VIE架构的劳动隔离作用正在消解:过去企业依赖境内外主体切割来规避股权激励的劳动责任,这套打法正在被司法实践逐步击穿。合规设计必须从"主体隔离"转向"实质合规"。
2. IPO前"清洗"老员工风险极高:上市本应是企业与员工共享成长红利的时刻,如果反而成为清理股权激励成本的契机,一旦被举报或诉讼,对IPO进程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港交所、科创板、创业板对劳动合规、股权激励合规的问询都越来越严格。
3. 股权激励文件需要重新审视:大量企业的股权激励协议还在用"公司有权单方调整""离职自动失效"这类简单粗暴的条款。在当前司法趋势下,这类格式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而无效。
4. 解除持有股权激励员工的程序必须严谨:对于持有限制性股票或期权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尤其需要审慎。证据链要完整、程序要合法、理由要充分,否则一旦被认定违法解除,赔偿范围将远高于普通员工。
5. 绩效考核与考勤制度不能"选择性适用":用绩效考核卡股票归属、用考勤记录做解除理由,都必须建立在制度本身合法、执行一贯的基础上。平时宽松、关键时期突然严格的"选择性执法",在仲裁和诉讼中很容易被认定为恶意,反而成为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的证据。
结语
股权激励的初衷,是让劳动者分享企业成长的红利,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绑定。这本应是一场"双赢"的制度设计。但现实中,当企业走到IPO的关键节点,面对巨额的股权兑付成本,"过河拆桥"的诱惑总是存在的。一些企业试图通过精巧的架构设计、程序化的辞退操作,将为公司立下汗马功劳的老员工挡在财富盛宴的门外。
小某书案的判决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不支持这种"卸磨杀驴"式的操作。限制性股票和期权,不是企业可以随意收回的恩赐,而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受到劳动法的保护。VIE架构的面纱、主体分离的设计,都不能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理由。
对劳动者而言,面对股权激励权益受损,不必自认倒霉。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完全有可能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关键在于及时维权、妥善取证、选对路径。
对企业而言,真正的合规,从来不是在架构上钻空子、在程序上打擦边球,而是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股权激励回归“共赢”的本质。毕竟,一家连员工权益都不愿保障的公司,其投资价值又能有多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