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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成都A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逆转“主动离职”认定,厘清协商解除经济补偿支付规则

发布者:程岭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一审全面败诉后,通过二审实现全面改判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1. 离职性质认定规则:劳动者曾表达“未来某一时间点离职”的意向,但最终解除系因用人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2. 离职协议效力边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中“双方权利义务终结”等概括性条款,不能当然排除用人单位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未在协议中明确、具体地放弃经济补偿金的,仍可依法主张。

3.协商解除补偿核心标准:区分“劳动者主动辞职”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关键在于解除的发起方;谁先提出解除,直接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对规范离职协议效力、厘清经济补偿支付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入选本优秀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某入职成都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薪酬协议》,约定月薪17000元,后补签《劳动合同书》约定月薪6800元,但实际一直按17000元标准履行。2023年4月前,李某某曾向公司表示“计划年底离职”,但公司要求其提前于4月办理离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经多次协商,最终确定离职时间为2023年6月1日。同日,李某某签署《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上的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因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6月,李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约70余万元。仲裁裁决“劳动者主动离职+协议了结一切”为由驳回全部请求。李某某诉至成都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同样认定其系主动离职,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难点

1.本案劳动合同解除的性质究竟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权利义务终结”条款,是否能够免除用人单位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的义务?

【裁判要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离职性质:“虽然李某某曾于2023年4月前向公司提出要在2023年年底离职,但是公司并未同意,而是要求李某某提前于2023年4月办理离职手续……最终协商一致于2023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2.关于协议效力:“虽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但不能就此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双方既未在协议中对经济补偿予以明确,李某某也未明确放弃主张该权利,公司亦未举证已支付相应补偿。”

3.关于补偿金额:按李某某实际履行的月工资17000元、工作年限2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为34000元。

4.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策略】

本案二审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岭梅律师代理。在仲裁、一审均全面败诉的极端不利局面下,程律师凭借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实现二审改判。

核心代理策略如下:

1.重新定性离职原因,锁定改判突破口:全面梳理全部录音证据、沟通记录及《离职证明》,构建完整证据链。向二审法院清晰论证:劳动者“计划年底离职”仅为未来意向,而最终于2023年6月1日解除,系因公司要求其提前离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离职证明》中“双方协商一致”的表述成为关键佐证。

2. 精准挑战“一揽子了结”条款:紧扣《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文字内容,指出该协议从未明确提及“经济补偿金”,更未载明劳动者“自愿放弃”该项法定权利。法定经济补偿具有强制性,概括性的“权利义务终结”条款不能当然排除,否则将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以格式协议规避法定义务。

3.务实的诉讼取舍:二审中,程律师果断放弃证据相对薄弱、改判难度较大的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多项请求,集中全部火力主攻经济补偿金。这一精准的诉讼策略,确保当事人获得实实在在的胜诉利益,避免了“全面开花、全面落空”的风险。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逆风翻盘”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关键价值,同时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对劳动者的启示:签署离职协议时,务必注意协议是否明确载明“放弃经济补偿金”等具体权利条款。如未明确放弃,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以“权利义务终结”等概括性条款试图规避法定经济补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具体地列出已结清和放弃的权利项目,方能产生免责效果。

对律师代理的启示:在仲裁、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二审仍有翻盘空间。关键在于精准识别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集中资源攻克核心争点,而非全面上诉。

【推荐理由】

本案二审判决说理透彻,裁判规则清晰,对协商解除中“谁先提出”的认定标准、离职协议效力的边界等实务难点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回应。律师在极端不利局面下,凭借专业判断和精准策略,成功实现改判,为劳动者争取到法定经济补偿,充分展现了劳动法律师的专业价值。

代理律师简介:

程岭梅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主任,系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并荣获律新社2025年度企业商事领域品牌之星(西南)匠心律师。

程岭梅律师拥有法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三重学历背景,并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及注册电子数据取证专业人员(CISP-F)等多项资质。担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一带一路商事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工作委员会委员。

程岭梅律师的执业领域深度聚焦于为大型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与合规解决方案、代理重大复杂劳动案件及商事诉讼案件。凭借其独特的知识结构,她尤其擅长将法律服务与企业管理、信息安全及风险控制相结合,为客户搭建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涵盖公司治理、劳动用工、数据及信息安全、建设工程等多个关键模块,解决复杂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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