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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责任认定

发布者:朱学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507人看过

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责任认定(值得收藏)

2016年11月30日下午,某区法院宣判了该市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网约车肇事后多方被起诉

原告秦某称,2016年6月17日8时40分,在某区小营西路毛纺路,网约车乘客颜某在打开廖某驾驶的小客车右后车门时,与她发生碰撞,致其车辆受损人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廖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秦某将廖某、车辆投保公司、网约车平台及乘客颜某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

庭审中,廖某对事故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不该担责。他解释,事发时因主路堵车,他在机动车道排队等候行驶,还未到预定停靠地点,乘客颜某便不经他同意要下车,自行开启右后车门时与秦某发生碰撞。

颜某一方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及事实,认为应由廖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路上较拥堵,且距我目的地很近,经廖某同意,我开启车门下车。”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公司则辩称,事故车辆投保的是家庭自用车辆的交强险,而廖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在补缴保费差价后再赔偿合法损失;商业三者险公司以廖某改变营运性质且事发前未告知为由,不同意赔偿。

乘客与约车平台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交强险公司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23元;网约车平台与颜某各赔偿秦某医疗费、营养费4149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商业三者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廖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内,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商业险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法院认为,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廖某作为驾驶人,其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在颜某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时,廖某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以保证乘客及停靠地点周围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

颜某作为车辆乘客,在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又未提高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廖某与颜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廖某系在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与颜某的客运合同,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廖某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预计明年此类案件数会有较大增长

专业人士分析,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也是围绕这两块业务产生的,主要包括: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问题;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问题;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如何妥善处理上述争议问题,专业人士建议: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可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针对目前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现实中,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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