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中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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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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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发布者:焦中晓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571人看过

一、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介绍

(一)背景及目的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环境问题凸现,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世人关注,如何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以独立篇章系统提出了今后5年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进一步表明了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标志着党对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关系再认识取得了最新的重要成果,揭示了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律,对当今世界和我国发展大势有着深刻把握和自觉认知。

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大大缓解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保证受害群体的利益得到及时的赔付,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我国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一个美丽和谐的中国。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

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对环境侵权实行经济与法律的综合控制,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环境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然而,我国在这一领域却没有赶上世界发达国家的脚步,目前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这既不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不利于我国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更加不符合广大人民对环境质量的要求。

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陆续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每个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不同方式,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尽量减少污染者的负担、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趋势。印度和德国就是这种趋势的代表。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来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缓慢,险种较少,理论研究也主要还是局限于目前正在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上面,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唯一一个规定环境强制险的法律。另外,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于2013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提出将涉重金属行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范围。这标志着国家已经开始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试点,为以后的立法积累实践基础,更加有利于我国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面与国际接轨。

(三)课题的研究思路

针对中国频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现状,本文借鉴国外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有环境污染潜在危险的企事业单位中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综合对保险公司、参保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等参与主体的分析,提出对环境污染风险程度不同作出区别对待的中国特色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框架。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入手,介绍了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及研究现状,又通过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来源和外国的成功经验来探索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具体从我国的立法及研究现状来论证构建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利与弊,进而验证构建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来源、概念及目的

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不同方式。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者的负担、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趋势,例如,印度和德国。目前,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即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如美国主要适用于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德国适用于列举的特殊设施,印度明确规定环境强制保险适用于风险重大的危险化学物质。中国目前在这一领域还是个空白,这与我国十八大刚刚提出的构建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的愿望不相符。

(一)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来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很多国家都已开展很多年,并已上升为法律,它们不但制定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如瑞典《环境保护法》、《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环境责任法》等,而且科学组建了承保机构,如美国37家保险公司组成污染责任保险联合会(PLIA),形成了一个保险池,共摊保险,共担损失,还设立了较为中立的环境污染评估机构,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

其实对很多国家而言,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要对这种从事高度风险的行业进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它最早是19世纪发源于法国,现在在欧洲和北美国家发展比较快,如在美国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质的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建立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且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有所区别而规定了相应的投保的额度。

在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法就是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里也提到了有关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它有专门的条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或者个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有责任排除危害,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但是我们的法律中只有这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在具体执行和操作的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再加上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完善,所以执法时会遇到很多问题。目前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和推行环境保险制度,根据风险责任社会化原理,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分散巨额赔偿风险。这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更有利于我国构建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的愿望。

(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目的

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无统一定义。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害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情况当然也适用这一定义,但是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强制性投保是其特有的性质,是区别于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性。

另外,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单位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1]

目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的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环境责任保险。

首先,从经济角度来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确保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和谐稳定,对特定污染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是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说,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且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行为,即对特定的有污染环境可能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方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特定污染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责任填补救济制度,其分离了环境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既保护了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又使加害人不必过分承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有利于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就是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里提到了有关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它有专门的条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或者个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有责任排除危害,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但是我们的法律中只有这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再加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它在具体执行和操作的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

中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及研究现状。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来看,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缓慢,险种较少,理论研究也主要还是局限于目前正在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上面,对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等问题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更别说对于整个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4条也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均有类似的规定。

特别重要的是环境保护部、保监会于2013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提出将涉重金属行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范围。为规范和指导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粗铅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的实施,环保部还组织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这为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理基础。


十八大中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美丽中国是个什么概念?笔者的理解它起码包含两个方面或两个体系,第一是人,第二是自然。归纳起来应该是这么四句话:山要青起来,水要绿起来,天要蓝起来,人要富起来。实现了这四句话,美丽中国就呈现在我们眼前,美丽生活就实现在我们身边。环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而且,还有助于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生活富足。这正是体现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


四、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近年来环境污染不容乐观,受害者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如果完全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必将出现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被损害的环境得不到修复的情况。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于2013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提出将涉重金属行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范围。为规范和指导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粗铅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的实施,环保部还组织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这一规定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通过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系统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建构一套能够全面应对日益增多的环境破坏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尤其是对市场主体造成的侵害的体系,以尽量缓冲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最大限度的双赢。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建立安全健康的市民社会的需要,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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