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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法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者:焦中晓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3人看过

近来有一些当事人总是咨询未成年人如果触犯刑法了,是否会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否不判刑?能否不留案底?等等疑问,现在我们就带着这些疑问来一起学习一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规定。


问: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国法律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划分,依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完全承担刑事责任情况。

(一)法律规定:

在中国境内生活的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指的是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限定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三)案例:

一位在中国生活,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17岁的男青年,因为喜欢一名女孩子,就强迫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该男青年涉嫌强奸,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部分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情况。

(一)法律规定:

在中国境内生活的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限定条件:

1、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3、涉嫌如下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案例:

案例一:一位在中国生活, 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15岁的男孩王某某,在放学的路上看到了之前欺负自己的同学孙某某,为了泄愤,王某某就手持水果刀威胁孙某某把他的苹果12手机给自己,王某某拿到手机后威胁孙某某不许报警。王某某之后便回家了。

本案中王某某通过暴力手段,抢劫孙某某的财物,涉嫌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一位在中国生活, 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15岁的男孩王某某,在放学的路上看到了之前欺负自己的同学孙某某,为了报复,王某某就悄悄的将孙某某的手机偷走,王某某偷到手机后便回家了。

本案中王某某通过秘密方式盗取孙某某的手机,涉嫌盗窃罪。

但是因为其系未成年,且盗窃罪不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个罪名 ,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王某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特殊年龄段且涉嫌特定罪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一)法律规定:

在中国境内生活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限定条件:

1、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3、涉嫌如下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4、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三)案例:

案例一:一位在中国生活的13岁的男孩王某某,在电视上看到弓弩杀人的场景。王某某为了找仇家报仇,就学习电视上的弓弩样式自己制作了弓弩,并经过多次实验后在仇家必经之路上讲仇家射杀,造成仇家当场死亡。

本案中王某某故意通过弓弩将其仇家射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如果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王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王某某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王某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例二:一位在中国生活的13岁的男孩王某某,从小无父无母,到少林寺练就了一身本领,一日王某某下山采购时看到那个前几天欺负老百姓的恶霸,直接截住恶霸并将该恶霸打倒在地,最后造成该恶霸严重残疾。

本案中王某某故意伤害恶霸,造成恶霸严重残疾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因为王某某并没有以特别严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王某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未成年犯罪遵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给予了更好的保护。同时,我们应当了解的是: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规定较轻的刑事处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是为了纵容其犯罪行为,更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祖国的花朵能够重新回归社会,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保密、封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是保密、封存的,防止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其之后的生活造成困扰,这也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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