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中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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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者:焦中晓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629人看过

一、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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