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即: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2、该危险正在发生;
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例外:紧急避险中涉及本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伴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我国已经开始逐步的适当的放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就“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伤害”的认定限制,这样,可以鼓励受害人和群众能够放心且无后顾之忧的制止不法侵害,防止更严重的悲剧发生,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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