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中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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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行为,该怎么办?

发布者:焦中晓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1707人看过




在我们生活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人员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上,甚至扒车、强行拦车的行为,我们一般都认为这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法律奈何不了,只能道德谴责。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关部门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道交法规定行人有上述行为的,该行为也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以看出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行为是违反道交法的,交管部门是可以对作出该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们在碰到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行为时,交警部门并不一定在现场,这时候我们作为群众,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作为人民群众,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这种行为造成更大的事故和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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