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9300号
原告:A,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受理的原告A诉被告北京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周 蓉
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