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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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北京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晓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9300号
原告:A,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受理的原告A诉被告北京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周 蓉
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李晓杰,咨询电话:15387534475。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湖南工商大学,执业前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开元金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9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