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炜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经济仲裁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发布者:卓炜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死刑辩护 |1451人看过

一、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法院决定的。 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 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的,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 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许多中院不愿意执行注射的原因在于:执行成本大。执行一个注射死刑,必须具备专门的执行车或者专用刑场。这些成本都要法院自己消化,所以许多的中原都不愿意出这笔冤枉债。 至于注射的针剂。死刑药剂统一由最高法提供,执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员到北京领取死刑执行命令的同时领取注射药剂。一份药剂400元左右。 一枪不死的,执行法警都会现场补枪之后,由法医确认死亡了才会交给火葬场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死刑执行方法除了枪决和注射外,可以包括其他的执行方法。但是一般认为,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只能是比枪决、注射更加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因此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使用第三种方法执行死刑的案例。不过我们无法忽 视的是,注射执行方法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完美无缺,其他执行方法代替注射将 会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第一次执行注射死刑的时候,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来亲自注射的。

但是当时一切都不成熟,药品究竟用什么,由谁来执行等等这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亲自来人工注射死刑。当时用的是氰化钾,这当然是一个剧毒的药物,但是问题就是它的挥发性极强,因此当院长上午给这个犯人执行完注射死刑之后,自己整个一个下午,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头都是昏的。所以这样的案例,后来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地去摸索,去探索,在药品上到底什么是成熟的,不能太有毒,因为太有毒的话,涉及到了一个整个人体的变色,包括将来遗体的处理等等都非常麻烦。但是又不能太无毒,这个过程延长了,还不如用枪决的方式,所以要在药品上去想办法,要在很多方面,谁来执行,是法医、法警,还是请医疗机构的人等等,问题可谓是层出不穷。并且,在中国注射执行死刑发生过意外,《南方周末》曾报道说,在杭州中院,由于执行人员过于紧张,浑身直冒虚汗,双手颤抖,无法进行人工注射。后来杭州中院找到被誉为“中国注射泵之父”的罗建明高工,请其研发高速执行泵。就在高速执行泵发明出来后,在第二次使用中也出现了问题,一号药的残留部分与二号药一接触,马上产生凝结,堵住了输液管,在执行泵继续推进二号药时,输液管发生爆裂。当然最后导致爆裂的管线问题得到解决,各地区也在不断探索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