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华兼职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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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涉外法律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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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或代理扣提单造成滞箱费损失怎么办?

发布者:李孝华兼职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077人看过



承运人或代理扣提单造成滞箱费损失怎么办?

 

海事纠纷简介:

原告:康科公司

被告:艾莎公司

原告康科公司受收货人委托后,向案外人捷世公司订舱,托运5票货物从中国上海港海运至美国亚特大港。捷世公司先后提供了5套无船承运人电放提单,抬头为(即橙洋公司),载明即捷世隆香港公司)作为签单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发。5票提单上载明的交付代理均为原告康科德。

捷世公司接受康科公司委托后,委托被告艾莎公司出运上述货物,被告随后向长荣公司订舱出运。长荣公司为涉案货物出具了5套不可转让海运提单,载明的发货人均为“被告代表橙洋公司”,收货人均为原告康科公司。

捷世隆香港公司与被告艾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捷世深圳公司被作为捷世香港公司的“分支机构”,两公司共同作为协议一方,以“JCL”指代。协议约定若JCL未遵守双方之间关于付款的约定,被告艾莎公司有权扣留海运提单。

被告艾莎公司声称捷世隆香港公司和捷世公司尚有款项未与其结清,因此“留置”多票货物。捷世深圳公司告知原告康科公司集装箱被扣。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代理协议虽然由捷世公司与被告签订,以同一或共同主体即“捷世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开展合作,但被告有理由相信该代理协议系捷世隆深圳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也依照该代理协议在实际履行,因此涉案代理协议可以约束捷世隆深圳公司。

被告在原告支付之前的扣单行为是对抗捷世公司违约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胁迫,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事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院货代司法解释,合法扣单的前提是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不过结清涉案提单的费用,持有提单的一方必须放单。否则一方有权申请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强制另一方交单并对提单扣押期间发生的滞箱费用主张赔偿损失。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行使的“扣单”行为,是对抗货代合同相对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前提必须有合同约定。

 

 

 

 

货代纠纷之滞箱费和处理方式

 

货代纠纷之滞箱费:

滞箱费:船公司集装箱的提供给货代企业或发货人试用,按照行业惯例会有7天左右的免费试用期,包含在运费中,如果超过约定的时间使用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称之滞箱费。船到目的港后,货代企业应当及时安排提货以免产生滞箱费。

货代纠纷之处理方式: 

一、货代公司的应对措施

在港口可能出现滞箱费的情况下,货代企业或收货人如果处理不到位,就可能会承担滞箱费。货代企业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一旦出现无人提货或者海关扣押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下家或者工厂,货物无人提货或者被扣押的情况,要求他们即使采取措施,并告知后续可能产生的费用。这一措施意味着货代企业已经尽到谨慎、及时告知的善良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二)货代企业应该积极与船公司或船代保持沟通,尽力做到减损和止损,当下家货代或者工厂迟迟没有处理货物的动作后,货代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集装箱等措施阻止滞箱费用等的进一步扩大。否则货代企业懈怠止损措施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

二、滞箱费计算方法

船公司一般按照货物占用集装箱的时间过长,累积下来的滞箱费远远超过集装箱本身价格。部分法院认为,虽然承运人都有在网页上公布其滞箱费费率,也为业内广为知晓,但法院认为不能无限制的计算下去,往往计算的结果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一般海事法院以重新购置一个或1.5个新的集装箱为滞箱费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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