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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风险及防范

发布者:杨明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784人看过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风险及防范

----从一起货物买卖合同欠款案谈起

[内容提要]

企业风险无时不在,在商业交往过程当中,法律风险就好似一个一个的陷阱,如果不加以防范,将对企业长期和健康的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只有我们认识了风险存在形式,才能加以防范及控制,本文对合同风险作简要剖析,以期在推行过程中对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有针对性地对企业采取保护措施。

[基本案情]

2000年甲电池公司公司与乙汽车公司之间达成口头协议,建立了电池买卖的业务关系,直到2009年12月双方发生纠纷时停止业务往来。因双方当事人在业务往来较多,每次供货及付款凭证基本上是账货不一致,未规范记帐,致双方对曾经发生的债权债务意见不一致。甲公司提出从2000年至今共向乙公司供货款为500万元,而乙公司仅付货款400万元,要求乙公司支付差额货款,经多次向乙公司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本案,双方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否认,但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记帐联增值税发票,仅为一方记帐使用,并不能完全证明其所供货物的数量,且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是否收到了发票联。为此法院委托大众会计所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帐记录、支付凭证等资料进行了审计。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至2009年12月,乙公司收取甲公司供应的电池价值人民币480万元,乙公司已支付人民币40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80万元,原审判决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该80万款,其余20万元没有证据相互印证不予支持。

[法律视点]

一、书面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性

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诉讼中要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签订书面货物买卖合同的作用一方面可以约束那些没有诚信的商家;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风险成本。一份优质的法律合同与商家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不能不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二、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为避免被人利用、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应对合同内容作详细的约定,以防止发生纠纷时出现扯皮现象,可能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合同主要应包含如下内容:主体、标的 、数量、价款或报酬、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

三、保留业务往来中的书面证据。

在民事诉讼过中,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案件能否胜诉。从上述案例中看出,甲公司由于没有保留发货单和开出发票的证据,导致不能完全胜诉。其实企业只需在交易过程中谨慎注意,以各种方式和途径保留业务过程中的证据,就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证明,为债权确认和欠款追讨挽回损失打下基础。另外交易过程中还应注意,相关书面材料应载明具体事项,以免发生扯皮现象,如发货单应写明收货人、发货人、货物的数量、型号等,收货人收货注明实收货物情况等。特别是对业务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重视书面证据保存,积极维护企业利益。

【延伸分析】    

货物买卖合同中经常性存在一方受欺诈的情况,这往往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导致的,对于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及有无实际履行能力。

以公司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之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法人资格;b.合同一方提供证明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订立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能被一些表象所迷惑。

二、与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限进行审查。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代理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约定须明确。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存有歧义等情况。发生纠纷时常常出现扯皮,并可能让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在买卖合同中恶意履行的防范。

签订了一份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发生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并积极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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