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很多年里,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都已经根深蒂固的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们也已经听了太多太多的悲惨故事,说某某某因为丈夫欠债几千万、几个亿成了共同被告,被法院判决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以至于很多人都对婚姻产生了恐惧心理,甚至谈婚色变。其实,这种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判决“夫债妻偿”的时代,从今年1月18日起,就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分享一个新的案例,广东佛山的刘女士因为丈夫经营负债500万成为共同被告,二审佛山中院适用最新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判决刘女士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刘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与邝先生发生锌锭买卖交易,收下货款本金510多万元。因黎先生一直没履行买卖协议,邝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刘女士对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刘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仅用于丈夫自己的个人开销,维持家庭开支靠的是刘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赚取的工资收入,在邝先生起诉前,刘女士对丈夫的生意往来毫不知情。
佛山中院二审查明,案涉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邝先生未能证明该债务系由黎先生、刘女士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刘女士对丈夫黎先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决!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份改变了刘女士一生命运,也对每一个中国人来说都是意义极其重大的新司法解释。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彻底摈弃了过去《婚姻法解释(二)》“一刀切”的判断标准,把“共债共签”作为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有夫妻二人共同的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新的司法解释,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局限在“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负债”,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的分类,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对于超出上述范围,或者明显不必要的高消费,也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认定的!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对于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判决的案子,该怎么处理呢?不是说“法不溯及既往”吗?其实,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新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是有溯及力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下发明传通知,明确要求: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有错必纠,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次,让我们一起为最高法院点一个大大的赞!
这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夫妻债务规则改。冤有头来债有主,谁欠钱来谁还债。一人做事一人当,株连配偶不应该。婚姻不是无底洞,夫债妻偿永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