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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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秦景春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一审判决书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49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汉族,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平原县,被捕前住山东省平原县XX,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至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A经过B(另案处理)的推荐,通过购买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网络小黄金的方式成为全球共赢商业积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会员,后通过面对面讲解、微信宣传等途径,以购买1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继续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实现返利,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吸收传销资金751万余元,提现334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抓获经过、网络小黄金会员系统截图等书证;2、证人A、B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C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不准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不准确,2、被告人在该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A经过B(另案处理)的推荐,通过购买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网络小黄金的方式成为全球共赢商业积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会员,后通过面对面讲解、微信宣传等途径,以购买1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继续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实现返利,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直接收取参与传销资金数额为3272800元,提现金额为XX.85元,用于复投和日常消费,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特情举报,辖区内有人利用EDG-super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会员层级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该局于2016年3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份,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被告人A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6年7月19日18时50分,该局民警在德州市平原县XX门口将被告人A抓获,到案后,被告人A对从事经营网络小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A出生于1966年3月29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该局于2016年7月27日在被告人A处扣押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五本、中国建设银行U盾一个、中国农业银行K宝一个、金黄色戒指三枚、吊坠二枚, 5、被告人A笔记本部分记录内容复印件证实,被告人A记录了B、C等35人为其发展的下线会员,并详细记录了该35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会员账号情况, 6、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为1883的户名为A,尾号为5891 的户名为A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A使用自己和B的银行卡进行网络小黄金投入及提现的情况, 7、会员A、B、C、D、E、F、G、H、I、J、K、A、L、B、M、N、O、P、Q、R、D、S、T、U、V、W、X、C、Z、[、\、]、^、_、`、于凤菊等36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A发展下线会员的身份信息情况, 8、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A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当时公安办案系统无此罪名,故以涉嫌非法经营对其取保候审,公安人员未能找到被告人A从事小黄金宣传时所用的手机,也未找到其他宣传材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中下旬,其在A的帮助和推荐下,注册会员账号和购买网络小黄金,其先后共注册了约10几个会员账号,实际使用的有6个,共计投入资金30余万元,之后,其又推荐了A、B、C、D、E、F、G、H、I、J、K、L、M、N、O等人,同时证明A建立了一个名为“共赢国际”的微信群,并经常在群里转发关于网络小黄金的链 接和宣传资料,经过辨认,在多张照片中指认出A、B、 C、D, 2、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经过A推荐, 并由A帮助注册会员账号,后其购买了网络小黄金,之后,其为了获得级差奖又注册了一个账户,共计投入资金4万元,后其推荐了A、B, 3、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经过A推荐,其注册了会员账号,购买网络小黄金,共计投入资金3万余元,其从没有登陆过会员账号,实名认证后的账号、密码绑定的银行卡都由A掌握,其名下的会员也是A发展并安排的,A明,A是网络小黄金德州级别最高的,并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过辨认,在多张照片中指认出被告人A, 4、证人A的证言证实,其经A推荐购买网络小黄金,共计投入资金有10万元,其尾号为3525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也一直由A使用,其对银行卡内65万余元的流水不清楚,经过辨认,在多张照片中指认出被告人A, 5、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向A指定的账户转账1万元,并在A帮助操作下,购买了网络小黄金,后期A又帮助其注册了6个会员账户用于购买小黄金,前后投入资金约13万元, 6、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同年12月交给A2万元现金,让其帮助购买了网络小黄金, 7、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在A的指导下,帮其注册了账户,购买了 1万元小黄金, 8、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并替其出资1万元购买了网络小黄金,并帮助其进行管理操作, 9、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注册了网络小黄金账户,先后投入资金约2万元, 之后进行了提现,又进行了复投,其又推荐了A, 10、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给了A1万元现金,A帮其注册了会员账号,成为网络小黄金会员,其又推荐了A, 11、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给A1万元现金,A帮其购买了网络小黄金并注册会员账号,并管理操作, 12、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通过A购买了1万元,由A操作管理,之后,其将A推荐给了B,听说A也购买了3万元的网络小黄金,A推荐的B购买了1万元,A又推荐了B,A买了1.2万元的网络小黄金, 13、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底,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给了A1万元现金,由A帮助购买网络小黄金并帮其进行管理操作, 14、证人A的证言证实,其先后通过A购买了7万元的网络小黄金,但不知道会员账号、密码,由A帮其进行操作, 15、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在A的推荐下,其购买了2万元的网络小黄金,并由A帮助操作管理, 16、证人A、B、C、D、E、F等6人的证言证实,上述6人系经过A的推荐和帮助下注册会员账号并购买网络小黄金,会员账号均由A进行管理操作, 17、证人A、B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在A的推荐和帮助下注册了会员账户,并购买网络小黄金,其中A共计 投入资金19.4万元,A投入资金2万元, 18、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先后通过A投入资金5万元,具体由A帮助管理操作, 19、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其通过A的指导注册了会员账号,购买了1万元网络小黄金,2016年1月初,其又注册一个会员账号,购买了2万元的网络小黄金, 20、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通过A、B,注册会员账号并购买了1万元的网络小黄金,据其了解其哥哥A也买了网络小黄金,具体数额不清楚,之后,其又推荐了A购买了1.2万元网络小黄金, 21、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A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给了A1.2万元用于购买网络小黄金,会员账号也是由A帮助管理操作, 23、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其经A的推荐,A购买了3万元的网络小黄金,会员账户也由A帮助管理操作,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11月,其在A的介绍和帮助下加入网络小黄金“共赢商业积分系统”,其先后注册了四个网络小黄金会员账号wjb××、wjb178w、wxh42689w、fsc3839,其中wjb17841是主账号,会员级别是三金,该会员级别是通过给所在的“共赢商业积分系统”的最高领导人A个人打款2万元获得的,之后,其推荐了A、B、C、D、E、F等人购买网络小黄金,并帮助注册会员账号、发展新的下线会员,其在德州美丽华大酒店租用了两间办公室,作为网络小黄金经营场所,在A、B、C等人的帮助下从事网络小黄金经营、讲课、帮助会员注册账号,还建立了微信群,将A和B发布的网络小黄金最新消息进行了转发,其帮助会员投资时,一般都让会员将资金打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其将钱通过第三方转到会员交易平台,其先后购买了300多万元的网络小黄金,总收益有300余万元,除了复投有200余万元,其余用于还房贷、投资、培训、消费,同时被告人还供述了网络小黄金会员的晋升制度和奖励制度等情况, (四)鉴定意见 山东XX出具的资金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A使用的2张银行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相关个人账户转款3272800元,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交易后台流水提现相符的金额为3347187.85元, (五)电子数据 1、被告人A注册的wjb17841、wjb178w、wxh42689w、fsc3839的网络小黄金会员账号系统截图及wjb17841贡献记录列表证实,被告人A四个会员账户的账户级别、会员列表、贡献记录等相关情况,其中主账号A的级别为三金,累计积分奖励1528604;账号wjb××w级别三冠,累计积分奖励326883;账号wxh××w级别为五冠,累计积分奖励648410;账户fsc××级别为三冠,累计积分奖励XX, 2、账号wjb××(被告人A的会员主账号)的后台架构图证实,被告人A直接发展会员达到10级以上,注册会 员账户达××余个, 3、被告人A注册的名为wjb17841、wjb178w的两个交易账户的截图证实,被告人A两个账户的挂单、提现记录情况, 4、证人A账号信息截图证实,A账号为lqf3698的个人信息、贡献记录及下线会员、会员业绩等情况, 5、证人A网络小黄金账号截图证实,A的账号为cll11678的信息,包括等级、兑换券采购额、会员列表等情况, 6、证人A账号信息截图证实,A的账号信息、交易记录、会员列表等情况, 7、证人A会员列表截图、会员信息截图证实,A的网络小黄金会员账号及级别、两个账号中的积分、采购额情况, 8、会员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等30人的网络小黄金账号和会员信息、后台数据位点截图证实,以上30人的账号、身份证号、后台数据显示以上30名会员均系A线下传销会员, (六)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2份分别记载了被告人A在多张照片中对帮助其经营网络小黄金的B、下线会员C、D、E、F,上线会员A、B和网络小黄金的领导人C、D进行了辨认,并对其租用的位于德州市德城区美丽华大酒店5楼进行网络小黄金讲课的场所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控、辨双方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在成为未来世界集团全球共赢商业积分有限公司会员后,以面对面、建立微信群等途径宣传网络小黄金,以参加者购买一万元以上全球兑购物券获赠等价值网络小黄金的名义发展会员,层级达到三级,30人以上,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A涉案金额751万余元,该数额系其下线传销会员打入被告人A银行卡的资金数额,因被告人A与会员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且被告人属于网络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其所收取其他会员的传销资金均应当打入网络黄金传销组织的平台,因此,认定被告人A的涉案金额应以打入第三方平台的数额3272800元为宜,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予以更正,对辩护人所提“指控的传销金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属于网络小黄金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自愿当庭认罪态度、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A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辩护人未提供证据且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系被抓获的证明,故不予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XX正常的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A笔记本五本,依法予以没收;冻 结的被告人A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涉案资金165099.8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 翔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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