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春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等与B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景春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侵权 |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等与B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24年4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25年5月27日出生,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7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8年9月1日出生,
上诉人A、B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月,A、B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们二人系夫妻,A是我们的次子,1967年,我们夫妇在北京市大兴区XX(下称31号院)建造了5间北正房,A出生、娶妻生子一直与我们在此院共同生活,2008年,A因赡养问题与我们发生了矛盾,为此我们曾要求A搬离上述房屋,但遭其拒绝,故我们起诉要求确认31号院的5间北正房归我们所有,A立即腾退上述5间北正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A辩称:B、C是我的父母,他们共生有我在内的子女六人,1967年,A、B与我爷爷在31号院内共同建造了5间北正房,1984年,在我17岁时,父母为我和A进行了分家,当时他们确定31号院的5间北正房分给我所有,A分得了位于前杨各庄村的另一处房产,我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31号院居住生活,且31号院的5间北正房已确定归我所有,故我不同意A、B的诉讼请求,
A辩称:我与B系夫妻,在我们结婚前,31号院已有涉案的5间北正房,我与A订婚时,A、B就已讲明,待我与A结婚后31号院的5间北正房归我们所有,我与A已结婚二十余年了,31号院的5间北正房应归我和A所有,故我也不同意A、B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B于1984年3月31日,XX村习俗,以分家方式将31号院的5间北正房分给A所有,且此分家已实际履行,至此,A、B已丧失31号院5间北正房的所有权,而A即相应取得31号院5间北正房的所有权,故A、B要求确认31号院5间北正房归其二人所有,并要求A腾退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判决:驳回原告A、B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A、B不服上诉至本院,仍坚持原审意见,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A、B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A、B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有二子四女,即长子李×1、次子A,长女A2、次女A3、三女A4、四女A5,A与B系夫妻关系,1967年1月,A、B夫妻在XX建造了5间北正房,1982年,A、B家经批准另取得一处宅基地后又建造了5间北正房,A在31号院与B结婚生育子女,并居住生活至今,
庭审中,A主张,1984年3月31日,A、B因年迈而邀请了本村的支部书记C、会计姜×及街坊D等人,给其和A分家,经分家确定A分得1982年新建的5间北正房及宅院,A分得1967年所建的5间北正房及宅院,此次分家还就其他财产的分割等进行了约定,分家时,A2、A3、A4、A5均未参与分家,亦未分得财产,A就此提交了半张分家单予以证明,并主张根据农村习俗,其与A各持有半张分家单,A、B对分家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就此向分家单上的见证人A,A认可分家的事实,当时其他的见证人都已去世,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XX证明、结婚证、分家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A、B于1984年按照农村习俗将31号院5间北正房分给C,A、B虽对分家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A提交的分家单、分家单上见证人B的陈述、李×1分得另一处宅院的事实、以及A一家一直在31号院内居住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分家的事实予以认定,现A、B要求确认31号院内5间北正房归其二人所有,并要求A、B腾退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A、B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A、B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珊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