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网络直播凭借自身传播的快捷性、互动性、灵活性,在大众生活中迅速普及。“打赏”成为网民表达情感,网上消费的新手段。同时,打赏也为各大网络平台主播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途径。相应的,网络打赏衍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基本案情
已婚男子贺某经常上网娱乐,逐渐迷上了网络直播。徐某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
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贺某使用他注册的ID账号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徐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总计25万余元。
贺某和主播徐某二人关系由虚拟走向现实,由线上发展到线下。2019年3月25日其与徐某线下见面,开始以情人关系相处至2020年3月1日。相处期间贺某向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8000元,微信转账23000元,购物4000元。至二人关系终止,贺某通过网络打赏和线下交往共为徐某花费32万元。
2020年4月初,贺某之妻艾某发现交由贺某做生意支配的钱款数额异常。经艾某追问,贺某向其妻艾某坦白了其在网络直播平台给徐某打赏和在线下与徐某交往的过程。
艾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贺某通过快手平台向徐某打赏系合同关系,不构成赠与,但贺某私下给徐某的钱物构成赠与,判决徐某向艾某退还贺某私下赠与钱款的一半,也就是,徐某返还艾某22500元。
艾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贺某之间提供直播与打赏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但对于贺某与徐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艾某有权要求徐某全部返还。遂依法改判徐某将45000元返还艾某。
律师解读
就本案而言,徐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针对不特定某网络直播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而后来,贺某与徐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另外一方在否认赠与行为之后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因此,艾某基于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徐某享有连带债权,有权要求徐某返还全部赠予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