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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期间替女方偿还欠款10万元,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发布者:朱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487人看过

2021年2月底,程某(男)经人介绍与杨某(女)相识并“谈对象”。相处几天后,3月初杨某告知程某她有外债,急需偿还10万元欠款,程某听说后立即给付杨某10万元现金。后二人的“媒人”得知,杨某并没有相中程某,也不让程某告诉家人给她钱的事情。“媒人”担心程某被骗,便将实情告知了程某。4月30日,“媒人”与程某到杨某家中,要求杨某出具借条,杨某书写了10万元借条一张。当日,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被殴打,派出所受理后未立案,当晚杨某又前往医院检查并未发现外伤。后程某向槐荫区法院起诉杨某,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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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杨某主张借条系被胁迫所写,并坚持认为10万元款项属于程某无偿赠与而非借款。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信用,维护公序良俗,依法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恋爱期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赠与具有日常性、即时性消费的具有道德意义的礼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是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款项的交付发生在二人认识后不久,二人尚不存在感情基础,故本案明显不是一般性赠与


杨某事后出具了借条,应视为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某应当偿还。杨某辩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款项系赠与,也是程某为了能与杨某结婚或者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目的性,系附条件的赠与,现该目的已不能实现,杨某应当返还该款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归还程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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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恋爱交友和选择伴侣时,如果发生金钱往来的情况,建议一定要出具书面证明,并载明资金性质、用途等事项,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理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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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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