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罚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变通条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证据和程序条件。
1、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2、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3、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
四、可能出境条件: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条件【公安机关规定】: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5、其他严重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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