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众多男子群殴女子恶劣事件
-应当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严惩不贷
唐山众多男子在众目睽睽之下群殴几位女子事件,发生在昨天(6月10日)凌晨2点多,事件发生后迅速上升全网热搜,作为一名律师法律工作者,表示非常关注,点开网上发布的视频看完之后,让人感到触目惊心与不可思议。我国法治建设已经非常完备之下,居然还有恶棍在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平民女子当众被人性骚扰、被侵犯,出于本能进行反抗是一种自救和自我保护正常反应,却惹来了飞来横祸……这不仅让被害人创伤难以愈合,让被害人亲属感到愤怒,让社会公众感到极其不安,犯罪行为人更是目无国家法律,对国家社会秩序道德底线的严重挑衅。
毋庸置疑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触碰我国《刑法》下列有关规定:
首先,行为人男子当众对女子进行猥亵行为,女子对不法侵犯进行反抗是正常自救和正当防卫,行为人男子在被害人女子进行反抗时变本加厉的大打出手,使用更恶劣的手段召集伙伴进行攻击,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行为人召集众多男子实施对几名被害女子及其同伴,进行暴力殴打,已经触碰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再次,行为人男子几人,采用烧烤店现场的凳子,椅子对被害人进行多次殴打,并用脚对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头部进行猛烈殴打,放任对被害人损害的发生,经伤情鉴定造成轻伤以上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以上行为人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分析,唐山众多恶棍男子,他们对自己的恶劣行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相信等待的就是牢狱之灾,法律对于这种行为人处罚不应有任何的从轻处罚空间,如不严惩不贷,无法给被害人不管是身体还是心灵造成的伤害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也不能给社会群众一个可接受的交代,更不能防范社会恶棍今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任何的敬畏之心。
黄律师也会与大家一样关注此次事件后续处理,我们也相信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给社会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