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简要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提出自己资金紧张,于是被告请原告从借款平台和信用卡套现,约定分期还款,本金与利息由被告偿还。原告通过京东金条、支付宝花呗、银行信用卡、花旗卡等贷款出借方式,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60148元(人民币,下同)。双方于2021年9月1日补签了借条,载明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元,被告同意每月还款3000元,共偿还20个月。但被告在借条后从未偿还任何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40000元有《借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电子支付凭证》予以证明,而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及反驳,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因此本院依法采信上述证据,确认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40000元。但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确认涉案借款均系其从网贷平台或其名下信用卡套现后出借,因此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40000元。另,涉案合同虽无效,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现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标准,自最后一次转账翌日即2020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律师提醒各位朋友,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一定要合法,如果来源不合法,其维权的合理诉求法院将不予支付,同时也会给自身带来一些违法的风险。本律师建议大家在处理民间借款前有必要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所要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存在不被法律保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