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路添律师
莫路添律师
广东-中山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夫妻双方为股东而成立的有限公司是否可视为一人有限公司

作者:莫路添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8次举报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双方为股东而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可否视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可否将公司和夫妻两人作为共同被告呢?有以下两种观点:

    1.因夫妻持有股权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因此可将和被告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可将被告公司、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

   2.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且公司法并未就夫妻设立公司设定特殊规则,因此即使被告公司的股东为夫妻关系,亦不能将被告公司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不排除法院不将被告公司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认为被告公司系由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投入被告公司的财产实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出资是单一的,虽然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实为一人公司。因此,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有15年的知识产权工作背景,对商标和专利维权尤为熟悉,擅长专利商标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劳动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4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