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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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权”

作者:王春慧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夫妻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即由共同直接抚养转化为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

一、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实务中的基本原则

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当遵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与“各方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要区分未成年子女所处的不同年龄段确定一般规则: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当首先考虑由女方直接抚养,若存在女方不宜抚养且男方请求变更抚养的、双方协议变更为男方抚养的情形且对孩子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对男方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2.对于已满两周岁且不满八周岁的子女,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下,应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另一方面,还应结合父母的品行、抚养意愿、亲厚程度、抚养能力、生活环境、子女人数等各种因素进行考量,并尊重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真实意见,继而为不同年龄段的子女选择更加适宜的抚养权人。


济南王春慧律师,烟台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专业的职业素养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