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为两审终审制,故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所谓的第三审程序,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纠错,是审判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案例中的申诉,就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即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申诉行为本身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同时,申诉权人在提起申诉程序时必须一并提出申诉的理由,这些理由既包括实体权利上的理由,如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也包括程序上的理由,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申诉的提起并不必然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这意味着申诉权人只有提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而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才会决定立案复查。其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书面予以驳回。而申诉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这也说明申诉人可一直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申诉人坚持申诉就是寄希望于能实现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纠错的目的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