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的召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并非常态。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主要情形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重大。后两类多发生在涉及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的是就证据材料提前进行了解与听取意见,以便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而对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则可以是针对任何类型的刑事案件。
司法实践中,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发展,越来越多的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始采用并敢于采用证据、程序辩护,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越来越普遍地被启动。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前会议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应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时一并提交申请文书及相关线索、材料。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提出并不必然意味着当事人及辩护人与公诉机关的绝对对抗,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做好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除非有当事人直接提供的证据材料,尤其是书证材料,否则并不建议律师在现阶段自主进行调查取证。事实上,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最有力的证据材料应该是案卷本身,对案卷进行掘地三尺式的查阅,找出其中存在问题和错误,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将更有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除了大家所常知的犯罪嫌疑人口供非法证据,即被刑讯逼供、诱供等产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还包括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除了真实性存疑的问题,更多的是在取证方法上存在程序违法,从而成为被排除对象。在审判阶段,要真正实现排除非法证据并不容易,会面临很大的难度,但确是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必要争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