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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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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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和解!

发布者:邢战涛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06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询问如果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付并要求被害人撤销案件后是否能就此使案件终结,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害人一方进行超高额索赔的情形。事实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当事人以自诉形式提起的诉讼程序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自诉外,公诉案件一旦刑事立案,当事人没有权力对案件予以撤销。因此,一方以另一方进行赔付为条件下的撤销案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绝对不允许当事人和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对规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达成了和解,也并不会使案件的诉讼程序就此终结,而是成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人民法院量刑时的酌定从宽情节。


 对于规定范围外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存在人身或经济上的损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进行赔付、补偿,并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此时,赔付行为不属于当事人和解,而是会被视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体现而使其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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