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金XX,北京市XX。2012年2月27日,金XX因涉嫌盗窃被海淀区公安分局抓获。经查,2012年2月26日,金XX在海淀区苏州街33号公寓812室,窃取了中XX公司负责维修的索尼牌VGN-Z71JB型笔记本电脑1台,后经鉴定,该笔记本价值人民币3581.17元。
根据法律规定,金XX以秘密手段所盗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人民法院对金XX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金XX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我国,盗窃罪一直以来是一个被严厉打击的犯罪,虽然国家经济水平日益显著提高,但据以认定盗窃罪情节的数额标准并未有所提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