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高xx,系涉案单位中外xx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国际快件部报关员。根据指控,涉案单位与韩国xxx航运,于2010年1月至5月期间,在代理进口货物过程中,二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报关员将进口汽车配件伪报为“服装、布料”等货物品名,并化整为零,以准予免税的快件进行报关,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汽车配件,经稽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当事人高xx作为报关员,其在实施篡改、伪报行为的过程中,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额外的报酬或者奖励,而是在涉案单位效益不好的情况下,完成了由领导下达给自己的任务。
本案因涉案单位依法被认定为自首,当事人高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当事人高xx亦被认定为自首并获得从轻处罚,结合其其他相关从轻情节,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共同犯罪中,对于各行为人作用和地位的判断是认定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人口供内容来看,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过程中出现责任推诿乃至互泼脏水的情形非常普遍,因此,这个阶段构建法律防御必不可少,这也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意义之一。事实上,办案机关对各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初步判定通过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对各行为人的位置排序就可以窥见一二。辩护律师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辩护框架、制度辩护方案。审查起诉阶段期间的认罪认罚同样非常重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在认罪认罚中为当事人在幅度量刑区间内争取一个适当的确定刑,从而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创造更加保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