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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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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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是以甲基苯丙胺数量量刑,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

发布者:邢战涛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4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汪xx,伙同同案犯王xx,运输并贩卖麻古3000颗(估重262.29克),被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108月初,汪xx和王xx共同出资8.4万元,由汪xx联系好毒品的上家,并伙同王xx从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购买3000颗麻古运回黄石合伙进行贩卖,汪xx负责贩卖毒品,王xx负责保管毒品和所卖毒品的赌资,贩卖利润汪xx分六成,王xx分四成。2011829日,公安机关在汪xx租住的广东省汕尾市通航路佰仕达酒店103室查获3颗红色药片、2包白色晶体。经鉴定,3颗红色药片总净重0.26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包白色晶体总净重1.63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人民法院经审判认定,当事人所涉麻古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4.86克,同时说明,虽然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是以甲基苯丙胺数量来设置法定刑幅度,但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现实中的毒品一般并不会以甲基苯丙胺为唯一成分而作为纯净物存在,麻古就是这种以所含毒品成分甲基苯丙胺一定比例而存在的毒品种类之一,其纯度只是作为量刑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经裁判,同案犯王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事人汪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需要引起思考的是,毒品犯罪认定中有一些“推定”的适用,体现出了刑事政策方面的考量,相关法条、司法解释规定比较抽象,需要细化。但这也为刑事辩护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同时也需要参考大量的经典案例,对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加以探究和提炼,针对个案的不同加以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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