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旨在通过公正、有序的司法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在诉讼过程中,部分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能会实施一些干扰、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还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推进,我国法律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对于制裁违法行为、排除诉讼障碍、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界定
(一)构成要件
1.行为要件: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形式如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等;不作为形式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在客观上妨碍了诉讼的进行,都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时间要件: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从理论上讲,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因为法律确立这种惩罚性措施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诉讼过程的顺利推进。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程序结束后所实施的行为,一般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特殊情况,如诉前财产保全中遇有妨害行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排除,因为诉前财产保全与后续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实现密切相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也可采取相应措施。
3.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却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的意图就是要使诉讼发生障碍以达到非法目的。凡不是以妨害诉讼为目的的过失行为,如不慎丢失证据等,均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结果要件: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对诉讼的顺利进行造成了实际的妨害和干扰,破坏了诉讼秩序,或者严重地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不当,但并未对诉讼进程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构成该行为。
(二)常见行为类型
1.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但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虽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分别进行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需要参与人遵守法庭规则,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庭秩序。任何违反法庭规则,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等,都会干扰或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证据,如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毁灭重要证据是指行为人将现有能够证明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销毁,使之灭失,这些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干扰证人作证: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这是对证人证言的干扰行为,一方面阻止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另一方面促使他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相悖或本不存在的证据,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破坏已保全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保证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对相关财产采取的措施,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对这些财产进行不当处置,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对相关人员进行侵害: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这些行为直接针对正在执行职务或参与诉讼的人员,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干扰和破坏了诉讼秩序。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执行职务。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藐视法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实施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
?恶意诉讼:行为人为谋求不当利益或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向法院提起无根据之诉的诉讼行为。这里的 “他人合法权利” 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以牺牲对方或案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恶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执行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如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设置障碍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拒不协助执行财产相关事项: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如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拘传
1.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此外,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2.适用条件: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主要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3.实施程序: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拘传需经院长批准。
(二)训诫
1.适用对象: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但情节较轻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2.适用方式: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并将训诫的内容、被训诫者的违法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三)责令退出法庭
1.适用对象: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情节相对较重,但又尚未达到需要罚款、拘留程度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2.适用方式: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强制要求行为人离开法庭,以维护法庭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违法事实也应记入庭审笔录。
(四)罚款
1.适用对象:广泛适用于多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实施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以及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2.罚款金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综合考量。
3.实施程序:罚款应当用决定书,由人民法院作出。被罚款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
(五)拘留
1.适用对象:适用于实施了较为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2.拘留期限: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实施程序:拘留措施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六)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施了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追究刑事责任需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人民法院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首先考虑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来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有在其他方法无法有效制止妨害行为,保障诉讼正常进行时,才考虑适用强制措施。例如,对于初次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可先进行训诫,若训诫后当事人仍不改正,再考虑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二)相当性原则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强度应当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于轻微的妨害行为,应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如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对于较为严重的妨害行为,则应适用罚款、拘留等较重的强制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于伪造、毁灭一般证据,对案件审理影响较小的,可给予罚款;而对于伪造、毁灭关键证据,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则可考虑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性原则
一旦发现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迅速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其对诉讼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特别是对于一些紧急情况,如哄闹、冲击法庭等,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突然哄闹法庭,审判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先进行训诫,若当事人不听劝阻,可当场决定采取拘留措施,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四)合法性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适用的条件、决定的作出到实施的过程,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拘传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且要依法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同时,在适用强制措施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不得滥用职权。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一)拘传的程序
1.决定: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说明需要拘传的被告或原告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以及拘传的理由,经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讨论决定后,报院长批准。
2.送达拘传票:人民法院制作拘传票,拘传票应写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工作单位,拘传的理由、法律依据,拘传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拘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3.拘传执行:在拘传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再次向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执行人员可强制其到庭。执行拘传任务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的程序
1.决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根据庭审中出现的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况当场决定。
2.实施:训诫以口头方式进行,由审判人员向行为人指出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具体表现,责令其改正,并将训诫内容记入庭审笔录;责令退出法庭则由审判人员宣布决定,法警协助将行为人带出法庭,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三)罚款和拘留的程序
1.决定: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被罚款、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拟适用的罚款金额或拘留期限以及法律依据等。经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讨论后,报院长批准。院长批准后,制作罚款决定书或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应写明被罚款、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工作单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罚款的金额或拘留的期限,法律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2.送达: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罚款、拘留人。被罚款、拘留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决定书的效力。
3.执行:罚款由人民法院执行,被罚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被拘留人进行管理。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制作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4.复议: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四)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1.移送: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时,应制作移送函,随附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2.侦查: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的案件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3.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判决。
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一)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措施,能够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排除诉讼障碍,确保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现诉讼目的。例如,对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制裁,可保证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法院能够依据准确的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威和尊严的树立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表明了法律对司法秩序的严格维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使社会公众尊重和信任司法裁判,增强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