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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钻律所法律顾问指引之十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解析》

发布者:于闻达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450人看过

引言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并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对 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的一次系统性完善,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其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变革尤为引人注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管理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意义。作为律师法律顾问,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新《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变化,对于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解决公司纠纷至关重要。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

(一)概念与本质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从本质上讲,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公司行使诉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经营管理通常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当这些主体违背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公司本应作为权利主体追究其责任。但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可能无法或不愿提起诉讼,此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利益。

(二)制度价值

1.保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够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救济。当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失灵,公司无法自行主张权利时,股东通过代表诉讼可以促使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公司的损失,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制衡管理层权力: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威慑,防止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知道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管理层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会更加谨慎,从而促使其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3.维护股东权益:虽然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公司利益,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通过维护公司利益,股东的投资权益也间接得到了保障。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在面对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不当行为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手段,有助于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2023 年修订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践困境

在 2023 年《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原告资格限制的争议

旧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没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才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要求虽然旨在防止股东滥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导致一些中小股东即使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却因不符合持股条件而无法提起代表诉讼,使得公司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此外,对于如何准确认定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

(二)前置程序的僵化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前置程序存在一些僵化的问题。例如,当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成员与侵权人存在利害关系时,他们可能会拒绝提起诉讼,而股东又难以证明情况紧急,导致股东无法顺利启动代表诉讼程序,公司利益持续受损。

(三)被告范围的局限性

旧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他人。但对于 “他人” 的范围界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并非直接担任公司职务的主体,如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纳入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这使得公司在面对一些复杂的侵权行为时,股东代表诉讼的救济手段可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四)缺乏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随着企业集团化的发展,母子公司架构日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当子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母公司的股东认为有必要提起代表诉讼时,由于旧法仅规定了单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母公司股东无法直接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若母公司怠于行使对子公司的权利,子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将难以得到有效救济,这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困境。

三、2023 年修订《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新《公司法》第 189 条第 4 款明确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构建了我国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在企业集团化运营模式下,当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子公司自身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怠于追究侵权人责任时,母公司股东可以越过母公司,直接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这一制度的建立,有效加强了对全资子公司利益的保护,也为母公司股东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途径,对于规范企业集团内部治理、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子公司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原告资格相关规定

虽然新《公司法》在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要求方面没有实质性变化,但在其他方面进行了完善。例如,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则,减少了实践中的争议。在一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新《公司法》对于此类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更加清晰。

(三)优化前置程序规定

1.明确交叉请求规则:新《公司法》更加明确了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的交叉请求规则。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股东应当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股东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前置程序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有助于提高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2.合理设置豁免情形:对于前置程序的豁免情形,新《公司法》在保留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一传统豁免事由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可能的豁免情形。例如,当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成员与侵权人存在严重利害关系,明显不可能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无需再履行前置程序。这使得前置程序的规定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实践情况,保障股东在适当的时候能够及时启动代表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利益。

(四)扩大被告范围

新《公司法》虽然没有在条文表述上直接扩大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但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实际上扩大了被告的涵盖范围。例如,对于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中的 “他人”,在实践中可以更加明确地包括那些虽不直接担任公司职务,但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等。这一变化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应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侵权行为,为公司和股东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四、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要点

(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适用

1.适用条件:适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首先要满足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全资持股关系。其次,原告需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再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实施了侵犯子公司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且子公司怠于通过自身的内部监督机制追究侵权人责任。

2.前置程序履行:母公司股东在提起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前,应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遵循交叉请求规则,若侵权人为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子公司监事会请求;若侵权人为子公司监事,应向子公司董事会请求。子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子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母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地位确定: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母公司股东作为原告,全资子公司的侵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权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子公司的利益诉求和意见,确保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原告资格的审查要点

1.股东身份认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需要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股东身份。对于通过股权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股权的股东,需要提供相关的股权变更证明文件。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若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真实有效,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2.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院会严格审查其持股时间是否连续达到一百八十日以上,持股比例是否单独或者合计达到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在计算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时,需要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记录等进行准确认定。对于存在股权变动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及提起诉讼时是否符合持股要求。

(三)前置程序的审查与豁免

1.审查内容:法院在审查股东是否履行前置程序时,会重点关注股东是否按照交叉请求规则向正确的公司机关提出了书面请求,请求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以及公司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回应。公司机关拒绝提起诉讼的,需要审查其拒绝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公司机关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要确认是否存在合理的延迟原因。

2.豁免情形的认定:对于情况紧急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公司利益受损的程度以及继续等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例如,侵权人正在转移公司重要资产、即将注销公司或者侵权行为具有不可逆性等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情况紧急。当公司机关与侵权人存在利害关系时,法院会审查利害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是否足以影响公司机关提起诉讼的意愿和能力,从而判断是否豁免股东的前置程序义务。

(四)被告范围的界定与责任认定

1.被告范围界定:在确定被告范围时,除了明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对于 “他人” 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其与公司的关系、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如果某一主体虽然不具有公司职务,但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关系等方式,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2.责任认定:根据侵权人的不同身份和行为性质,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侵权人,根据其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如合同违约、侵权责任法等,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法院会依据证据规则,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律师法律顾问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作用与建议

(一)诉讼前的风险评估与策略制定

1.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应协助股东对拟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审查股东是否符合原告资格,包括股东身份的合法性、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是否达标等。同时,分析案件是否满足前置程序的要求,判断是否存在前置程序豁免的情形。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预判,评估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

2.诉讼策略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确定诉讼的目标和重点,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对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要明确诉讼的路径和程序,合理安排诉讼步骤。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若诉讼不可避免,则要充分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收集和整理证据、起草起诉状等。

(二)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与应对

1.代理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律师作为股东的代理人,要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在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事实和理由,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与被告进行辩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应对被告的抗辩和法院的询问。

2.应对程序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程序问题,如管辖权异议、证据的质证与认证、诉讼保全等。律师要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规则,及时、有效地应对这些问题。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争取案件在有利于原告的法院进行审理。在证据质证环节,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指出其证据的瑕疵和不足,同时确保己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需要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要及时协助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胜诉后的执行效果。

(三)为公司提供合规建议,预防股东代表诉讼风险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律师应建议公司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的决策程序合法、透明,避免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引发股东代表诉讼。例如,在董事会的组成上,要合理安排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事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2.规范关联交易:针对实践中关联交易容易引发纠纷的情况,律师要协助公司制定规范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定价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并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3.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鼓励员工对公司内部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结论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构建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优化了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和被告范围等规定,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作为律师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新《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变化,准确把握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要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为股东代理股东代表诉讼时,要做好诉讼前的风险评估和策略制定,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为公司提供合规建议,帮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预防股东代表诉讼风险的发生。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公司治理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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