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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发起人责任纠纷:从案例剖析到法律实务

发布者:于闻达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39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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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倡导者,更是公司筹备事务的实际执行者。然而,由于公司设立过程涉及诸多复杂环节和不确定因素,发起人之间以及发起人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纠纷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还可能对公司的顺利设立和后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深入解读发起人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引。

一、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定义与范畴

(一)发起人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这一规定明确了发起人的三个核心构成要件: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履行设立职责。

在 A 公司与施某的案例中,双方虽签订了《合作协议》,A 公司也交付了认购出资,但因未签署公司章程,且未实施实质性的公司筹办事务,故不能认定为公司发起人。这充分体现了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的重要性。

(二)发起人责任纠纷的主要类型

1.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当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共同发起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一套房产作价出资,但公司成立后经评估发现该房产实际价值远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甲需补足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发起人在采购公司设立所需设备时,因收受回扣而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设备,给公司造成损失,该发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1.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之间通常会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若一方发起人违反协议约定,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发起人协议约定由 A 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但 A 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导致公司设立延误,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经济损失,A 需依据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1)合同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例如,发起人 B 以自己名义与 C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公司筹备办公,若公司未成立,C 可要求 B 承担租金支付等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且实际使用了该房屋,C 也可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侵权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比如,发起人在搬运公司设立所需设备时,不慎将路人 D 砸伤,若公司成立,D 可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公司未成立,D 可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

(一)债务和费用的承担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在某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在筹备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向丁借款用于租赁办公场地和购买设备。后因种种原因公司未能成立,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承担全部借款的清偿责任。若甲承担了全部清偿责任,其可按照三人之间的约定比例向乙、丙追偿;若没有约定比例,则按照出资比例追偿;若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则按照均等份额追偿。

(二)对认股人的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例如,宋某等四人决定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三人将出资款交给宋某保管。后公司未能成立,法院判决宋某返还其他三人已缴纳的出资股款,因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筹备阶段的花费数额,法院酌定其余认股人各承担少量费用。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认股人的责任。

三、公司设立成功时的发起人责任

(一)出资瑕疵责任

1.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乙公司成立时,股东卞某、苗某、王某、尹某认缴出资期限到期后均未按时缴纳出资。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因王某系乙公司发起人,甲公司基于相关规定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乙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均未到缴纳期限,不负有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不应认定为 “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王某仅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若发起人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发起人戊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公司发现后有权要求戊返还出资本息,若其他发起人或公司管理人员协助了戊的抽逃行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的关键主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若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的机会谋取私利,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需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发起人己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将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己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践与应对策略

(一)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1.发起人的认定争议:在实践中,对于某些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主体是否属于发起人,可能存在争议。如一些仅参与了前期筹备讨论,但未签署公司章程或未实际履行设立职责的人,是否应认定为发起人,容易引发纠纷。

2.责任承担范围的界定:在确定发起人责任时,责任承担范围的界定往往较为复杂。例如,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对于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如何准确划分各发起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

3.合同责任的主体认定:当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或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较为棘手。尤其是在公司成立后,对于合同责任应由发起人还是公司承担,若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公司与发起人之间存在争议,容易引发诉讼。

(二)应对策略

1.签订完善的发起人协议:发起人之间应签订详细、完善的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方式、出资方式及期限等重要事项。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为各方提供明确的依据,减少争议。

2.规范设立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设立程序,确保各项设立行为合法合规。例如,对于出资的评估、验资等程序,应严格依法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责任纠纷。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责任纠纷。

发起人责任纠纷涉及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多个方面,关系到发起人与公司、其他发起人以及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签订完善的协议,规范设立程序,以降低责任纠纷发生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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