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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217人看过

1.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关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认定标准:一般借款居多,通常情况下借款金额较小的,往往会被认定为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当然金额不是唯一的判断因素,还需要结合家庭经济情况、当地经济水准、借款名义、资金流向、以往交易习惯、夫妻情感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3.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虽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债务等。

4.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夫妻双方因未成年子女侵权而产生的债务等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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